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867719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第三章 建築基地(分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第五章 施工管理(分享)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第四章 建築界限(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1.16  天氣:  心情: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四十九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

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五十一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 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標籤:
瀏覽次數:12    人氣指數:1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第三章 建築基地(分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第五章 施工管理(分享)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