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的勞工一併納入。如果老闆已經預告要解雇,勞工在協商期間找到工作,雇主還是要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如果雇主積欠一定金額的退休金不願意支付,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康子仁報導〉
勞委會主委盧天麟表示,以往只有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可以受到「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的保障,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定期契約勞工一併納入。為了尊重勞雇雙方的意願,協商代表也不以勞工和雇主為限,准許第三人加入。如果老闆已經預告要解雇,勞工在協商期間找到工作,雇主還是要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行政院會也通過「擺濫條款」,如果因為雇主歇業,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雇主積欠的退休金達到一定金額,不願意支付者,將限制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