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有時可能寫做十戒,舊約聖經中,摩西一行人度過紅海後,猶太人與耶和華所訂立的契約,稱為十誡,舊約的摩西五經適用於猶太教、基督新教。 十戒 (佛教),佛教諸多戒律戒規中的一種,其他也有五戒、八戒、二百五十項戒的比丘戒。 十戒 (道教),道教約素其教徒(稱為:道士)言行規範的戒規,戒律可以分成上品戒,中品戒,下品戒。根據節律的多少有「三戒」、「五戒」、「八戒」、「十戒」、「老君二十七戒」等,詳見道教。 聖經 《聖經·出埃及記》20:1-17「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第一條(3節)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條(4-6 節)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三條(7節)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第四條(8-11節)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第五條(8節)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六條(13節)不可殺人。 第七條(14節)不可姦淫。 第八條(15節)不可偷盜。 第九條(16節)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條(17節)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七宗罪(注:天主教正式譯名為七罪宗,包括 驕傲、貪婪、迷色、忿怒、嫉妒、貪饕、懶惰。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並由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 但丁在神曲裏根據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為: 色欲-色欲泛指墮落的行為,道德的不完全,對刺激的追求,或過份希望他人的認同或接受。不合法禮的性慾,例如通姦。同時亦指過強的性慾,例如獸性。強暴﹑通姦﹑雞姦等,都是色欲最極端的罪行。(但丁的標準是『過份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貪食-現代的觀點認為「貪食」指浪費食物,或是過度放縱食慾、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雖然在過去,任何因輕率而剩下的,都包括在貪食的定義中。而貪食也可以包括一些破壞性的行為,尤其指運動上(例如贏得獎杯),物質濫用或酗酒。貪食的定義中包括了「沉迷」,所以,貪食除了指食物外,對任何事物的過份沉迷也給包括了。(但丁的觀點是『過份貪圖逸樂』)。 貪婪-與貪食一樣,是一種希望佔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尤其是指金錢上的過份追求。Thomas Aquinas認為貪婪是「背向神的罪惡,正如所有朽壞的罪惡一樣,是人為了會腐敗的東西,放棄永恆的東西。」與貪婪有關的罪惡包括背叛﹑不忠﹑叛國﹑尤其是為了個人利益的。搜括及聚積過量財富,偷竊,打劫,尤其是以暴力或欺詐的形式,或藉助權力而得到的財富。(或是以但丁的觀點,貪婪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懶惰-懶惰及浪費時間 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 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 因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從但丁的神學觀念上去看,懶惰是『未能全心愛上帝,未能全副精神愛上帝,未能全人之心靈愛上帝』-具體來說包括懶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滿足及無責任心。 暴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邪惡的)感覺,復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賦與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慾亦被歸作憤怒。過份的警戒﹑對他人有傷害的意圖。它也包括對他人無理的憤怒,例如因種族引起的歧視。因暴怒而引起的罪都是大罪,例如殺人﹑歧視﹑大屠殺等等。(但丁描述為把對公義的愛護歪曲為復仇和憎恨)。 妒忌-妒忌跟貪婪一樣,是一種因為不能滿足的慾望而產生的罪惡。首先,貪婪通常跟物質財產有關,而妒忌則跟其他方面有關,例如愛情,或他人的成功。第二,妒忌的人的慾望,通常建基於他人的失去。妒忌可以令人對他人的不幸袖手旁觀,甚至為他人的悲慘遭遇而感到快樂。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但丁說:「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慾望」)。 傲慢-傲慢被認為是七宗罪中最原始,最嚴重的一項。期望他人注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秀的存在。傲慢被認為是所有罪中最致命的,因為路西法就是因為傲慢而墮落,最後成為了與神對抗的魔鬼撒旦。自負與自戀都是這種罪惡的產物。但丁對驕傲的解釋是「對自己的喜愛變質成對相鄰者的憎恨和輕蔑」)。 何謂七原罪的另一解釋 七宗致死的罪:驕傲(Pride)、憤怒(Wrath)、妒忌(Envy)、不貞潔(Lust)、貪食(Gluttony)、懶惰(Sloth)、貪婪(Greed) 一、驕傲(Pride) 經文:箴十六 18;十六 5;廿九 23 第一項是驕傲,它幾乎是所有其他罪惡之前首先形成的一種心理和道德狀態。所有的罪都是「不同形式的自私」,而驕傲就主要地帶著過份的自高,自我陶醉於優越感中。上帝所憎惡的驕傲並不是自尊,也不是適度的個人尊嚴,而是「自以為是」的態度,這種傲慢的態度令上帝和人都感到可憎(詩一零一 5)。驕傲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形再但都是從人類狂妄自大的心中發出來的,其中包括了形貌、種族、事業、社會地位等,甚至連宗教事務或靈性方面也有。 二、憤怒(Wrath) 經文:詩卅七 8;太五 22;箴十六 32 憤怒是人的一種最糟的罪,每一個人都可能會犯這一項罪。小嬰孩會大發脾氣而損失掉一嶼滬鼓哄F小孩子突然發脾氣弄到一家不寧;太太發脾氣會引起頭痛病;丈夫發脾氣會失掉胃口。家中的每一份子會受到憤怒的害處,並且無一幸免。總括來說憤怒使人心中生出怨恨,使家庭不和,使社會紛擾,使國家混亂。 當然,有一種憤怒是上帝所嘉釭滿A這就是我們必須對周圍的腐化和不道德的罪發出正義的憤慨。 如何克服這項罪呢?第一,我們必須先去除怒火帶來破壞性傾向和毀滅罪人的意志,認識到「不完美確實在經驗世界存在」,並且也明白在上帝的眼中你的眼中都所有人都是罪人。第二步,我們必須對上帝承認這怒火的罪惡,並懇求祂赦免我們的怒火和壞脾氣的罪,引導自己和別人活在一互愛和公義的社會。 三、妒忌(Envy) 經文:伯五 2;箴十四 30 妒忌可以毀壞名譽、分裂教會,甚至引起殺機。它可以縮小我們的朋友圈子,毀掉我們的事業和妨礙我們的屬靈長進,它甚至可以殺害一個人。切記:「在何處有嫉妒分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壞事。」 四、不貞潔(Lust) 經文:箴六 32-33 不貞潔的罪在開始時似乎並不很醜毒,它以美好、勻稱和令人喜歡的偽裝姿態出現,一點也不令人反感,甚至有人歌頌「只在乎曾經擁有」的無束縛、無責任感的性關係,其實撒但就是喜歡扮成光明的天使,讓最剛強的人也失足跌倒。不貞潔是罪惡中最可憎惡的一種,因為它扭曲了上帝給人的一種寶貴恩賜--人性的愛,而把它拖落到獸性的水準。它把一種忍耐、關懷、互補的高貴「愛恿降低到只是追求個人的肉體或精神的享樂行為。 五、貪食(Gluttony) 經文:路十二 18-19;申八 3 貪食是七項致命的罪惡之一,初期教會的領袖們把它與驕傲、妒忌和不貞潔並列一起,這是一項我們大多數人都會犯的罪,但卻甚少人提及它。為甚麼我們說貪食是一個罪呢?因為它是物質主義的表現,它譏笑正義的節制,嘲侮自制和端莊,它高叫「吃呀!喝呀!快樂呀!因為我們明天要死了」,它不留位置給神,也絕不想到永恆。貪食的人浪費精神在短暫的肉體滿足,身體機能也較正常飲食的人差(如心臟病、糖尿病、過胖等)。「貪食」在今天也可以泛指不良的飲食習慣,包括抽煙、醉酒、吸毒等等;也可指世俗的「享樂主義、消費主義、幸苦得來只在食」等觀念。 六、懶惰(Sloth) 經文:箴十九 15;廿一 25 懶惰的定義是「不高興動或勞動,怠慢,閒散和沒精打彩」,用神學上的說法,懶惰不單是指靈性方面的懶散,也包括我們在實踐基督教教義時的冷淡和不夠積極。懶惰是機會的毀壞者,在耶穌所舉有關十個童女的比喻中,其中的五個童女並不是不道德、欺騙或撒謊,而祇是懶惰。現代的觀念是:找藉口逃避責任,沒有盡心盡力去做份內之事。 七、貪婪(Greed) 經文:提前六 10;可八 36 貪婪可以說比所有其他的罪孕育更多的邪惡,釵h人在貪念的驅使下而去搶劫、謀殺等便是最好的例子,貪慾也是在伊甸園中最先萌芽的惡毒罪惡之一,聖經中另外也有不少貪婪的例子,如:巴蘭、猶大等。貪婪本質上是一種「擁有」或「支配」的衝動,是浪費精力奪取更多自己可以享受的物質或名譽或權力或對別人的支配能力,而忘記施比受更為有福,忘記賞賜的是神,收取的也是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