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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暴力問題...
作者:
你我她
日期: 2012.03.16 天氣:
心情:
暴力相關問題...
預防篇《婚前如何預防暴力》
(一)他或她是否有暴力傾向?
儘管到目前為止,我們對婚姻暴力成因的了解並非百分之百,
但我們確實知道一個人如何處理壓力、焦慮的方式是重要的指標。
根據受害者所提供的施虐特質,
也許你不妨先問自己幾個問題,
再決定是否要與對方做朋友、或互訂終身。
1.他生氣時都做些什麼?
不論你們的爭執多麼微不足道,
他卻常常威脅著要甩東西、捶牆、打破物品、傷害你等等。
這正顯示他缺乏自制力的危險訊號。
2.他是否對動物很殘忍或曾對他人暴力相向?
你應該留意他是否認為使用暴力獲得權力是一種可以被接受的事。
3.他企圖使你在他的控制之下嗎?
他是否以一種看似出於關心但卻可能過於干涉管束你如何穿著、如何過日子的態度或行為來對待你。
甚至可能到了讓你覺得沒有他,你就不能做決定的程度。
4.他試圖將你與親友隔離?
切斷你與親友的聯繫是一種有效控制你的方式,他常有這樣的舉動嗎?
5.他常常覺得你要為他的錯誤負責?
對他而言,每件事都是別人的錯。
6.對於你的成功,他如何反應?
顯示一些忌妒是自然的,但他若感到受威脅、生氣、憤怒等都是一種警訊。
7.他能否同理他人的感受?
如果他沒有能力去考慮別人的感受,則表示他可能會傷害別人。
8.他曾經打過你嗎?
不管他事後如何表示道歉,
一旦他打你一次,就已經打破男女關係的禁忌,這也使得下一次出手更容易些。
9.他曾經打他前任的女友嗎?
這更能顯示他會打你的潛在因子。
10.他重視你的意見嗎?
施虐者的低自尊往往使他想要控制他人的意志、行動,以增強他的自尊。
因此往往他是非常自我中心,而忽視你的意見與自主選擇權。
11.他或他的父母是否有飲酒或吸毒的問題?
12.他讓你積極的追求你自己的興趣嗎?
施虐者的低自尊常會因為你追求個人理想而感到威脅,
以致於不願意你追求自己的興趣、成長與發展。
13.當你要他停止對你的無禮行為,他是否真的停止?
記錄一下他如何回應你的要求!
如果改善有限,要考慮你們是否要繼續目前的關係!
14.他的需求是否來得太快太強烈?
他要求立刻要擁有你而且想一天到晚都看到你。
這已顯示他只是要滿足他的幻想而非與真實的你建立關係。
15.他是否對男人、女人的角色非常傳統、堅持男人應如何,女人應該如何?
注意看他是否認為女人應該留在家,照顧先生並且遵循先生的指示。
16.他是否用暴力來解決問題?
習慣用暴力解決問題的人,
往往無法用理性的方法來處理事情,
因此在你決定與此人建立長久的關係前,
最好了解他是否有意願改變自己用暴力解決問題的方式!
17.他是否看輕他自己?
越是看低自己的人,越容易用暴力掩飾他的不安全感。
18.他的情緒呈兩極化?
心情好時,他很仁慈;但其他時候都相當暴力而殘忍。
19.他是否來自一個暴力家庭?
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往往也只學會了以暴力面對問題。
20.他是否對他人也相當無禮?
他能夠公開地對他人無禮,則難保私底下,他不會對你粗暴。
21.在約會時,他是否對你很惡劣?
如果在約會時他已對你粗暴,
那麼施虐者決不會因為與你結婚而改變暴力行為。
22.你是否因害怕分手後遭到報復而不敢提出分手要求?
若你已感受到這股恐懼威脅,請尋求協助。
(二)衡量你們的關係是否〞平等〞
1.不具威脅性的行為-雙方可自由表達自己的感受而不需恐懼遭受虐待
2.信任和支持-彼此支持、尊重雙方的生活目標、表達感情的權利、親友、社交活動和意見
3.分擔經濟-一起做金錢上的決定,確定財務安排上對兩人皆有利
4.尊重-不批評、且能了解並重視不同的意見
5.責任分擔-彼此同意公平的責任分擔,一起做家庭決議
6.誠實和負責-接受自我的責任、承認過失、開放的溝通
7.分擔教養責任-能成為孩子正向的模範
8.協調和公平性-尋找能相互滿足的解決方法,接受改變而且願意妥協
《婚後如何避免暴力》
除了警覺導致暴力行為的訊號外(如處在暴力循環中的壓力期,就應及時阻止),
在發生爭執時,雙方都要將〞彼此尊重〞謹記在心;有暴力傾向的人應設法採取能讓自己冷靜的步驟;
而另一方則應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安全,以下略作說明:
(一)彼此尊重的爭執原則:
意見可以不同,但目標一致、一起生活、一同分享
1.雙方都同意那是爭執的時機,若一方自認壓力太大而難以理性處之,則另 一方不應一味爭執下去
2.針對目前事件而不翻舊帳
3.鎖定一主題而不是丟進各種不相干的問題
4.不攻擊對方弱點
5.絕不放棄溝通,而是設法協調
6.不要一味只想贏
7.尊重對方有哭泣的權利而不因此轉移話題
8.絕不使用暴力
9.請多用肯定的字句
〞我很抱歉....〞 〞我很遺憾....〞 〞我很難過....〞 〞我需要你....〞
〞請幫助我....〞 〞我是錯了....〞 〞謝謝你....〞 〞我愛你....〞
10.切勿使用的字眼
〞你從不....〞 〞我告訴你就是這樣....〞 〞你總是....〞 〞我不想討論....〞
〞你什麼時候才學得會....〞 〞我告訴你多少次....〞
(二)抱怨的原則:ABCDE公式
當內心不舒服時,是可透過溝通的方式,表達內心的需要,抒緩自己的情緒,
A代表某一令人不悅的行為事實
B代表自己的感受
C代表自己真正的行為事實
D代表自己需要的行為
E代表自己的珍惜與感謝。
例如某一先生常在太太開車時,不斷嘮叨,指揮太太應該如何開車,弄得太太常常氣得不知如何是好,
不是生悶氣與先生冷戰,就是鬧得不歡而散,甚至大打出手。
其實,這位太太可以嚐試ABCDE法則,
A先針對先生不斷嘮叨,指揮太太的事實〞你常常在我開車時,不斷的唸我,指揮我〞;
B自己真正的行為事實,〞其實,平常我開車從沒出過車禍,甚至很少迷路〞;
D自己需要對方所表現的行為,〞你如果 可以不在車上,一直唸我,說我的不是〞;
E自己珍惜與感謝,〞我會非常感謝你對我的疼惜....〞。
ABCDE這項抱怨原則的關鍵運用,在於說出自己內心的感受,
在於對對方真誠的相信與感謝,而不是先批評對方,或與對方冷戰,
拒絕與對方溝通,雖然運用起來並不容易,但卻對生活小細節的爭執上,大有助益。
不僅可以化解無謂的爭吵,也可抒解自己不滿的情緒,甚至可以導正不恰當的行為,
建立積極有效的行為,何樂而不為呢?
(三)如何確保你的安全
1.注意任何可能引起施虐者暴行的警訊。
2.避免在浴室或廚房發生爭執,因危險度高。有較大空間且沒有危險物品的 地方較安全,如客廳。
3.移走家中危險的武器。
4.不論任何一方都應在爭執發生初期,離開對方以求冷靜。
5.平時應記住友人、相關政府和民間機構或庇護中心的電話,以便緊急時求助。
6.多打幾把車鑰匙藏在施虐者找不到的地方。
7.將幾件換洗服放在朋友處以便迅速脫身。
8.為了小孩的安全,當爭執發生時,應讓小孩回到房間,而不是用雙手保護孩子,因孩子仍可能被波及。
危機處理篇《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1.勿再以言語刺激對方火上加油
2.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和腹部
3.大叫救命,使鄰居、親人能及時趕到
4.盡快脫逃到親友、鄰人或庇護中心
5.110報警,使警察阻止施虐者施暴,並護送你到醫院或庇護中心
6.驗傷拿甲種驗傷單,並以照片為證
7.到警察局備案、作筆錄
8.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遭破壞之衣物
9.在司法人員到達前,必需維持暴力現場原狀以留存更多的證據
10.求助於有關機構
影響篇《對受害者的身心影響》
在家庭暴力長期的迫害下,受害者己累積了多重的心理創傷,而且往往也出現身體上的不適和疼痛,
不只需要醫療的照顧、親友的支持,若能接受專業的心理諮商或治療,更有助於走出暴力陰影,建立自信自足的生活。
※常見的情緒問題
*憤怒
*自尊心低
*感到孤立和無助
*意圖自殺
*恐懼
*焦慮、憂鬱
*責備自己
*酗酒、濫用藥物
*挫折、沮喪
*挫折、沮喪
※身體上的不適:
*背痛
*注意力不集中
*頭痛
*性功能失調
*全身無力
*暈眩
*失眠或睡眠過多
*不正常的胸痛
*沒胃口
*對社交活動、工作提不起勁
*疲倦
*婦科類的疾病等等
《對孩子的影響》
家庭是孩子學習面對和處理外在環境的起點。在暴力環境中長大的小孩,往往認為:
*外在世界是不穩定的
*父母的行為難以預料
*暴力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我必須掌控所有的事才好
*是我的錯造成父母失和
*人們有時就該被揍
*愛是痛苦的
※兒童所呈現的問題
1.自尊心低
2.以破壞性的行為來得到注意力
3.攻擊性強、易怒、衝動
4.被動、退縮
5.控制慾強
6.不良的社交技巧
7.像小大人一樣承擔大人的責任而不易有玩樂的童心,自我封閉
8.退縮到不成熟的行為
9.呈現不良的自我約束
10.作惡夢
11.逃學
12.呈現焦慮、沮喪
13.過早涉及性關係
14.有罪惡感
15.破壞性的行為
16.害怕犯錯、完美主義、害怕嘗試
17.害怕做小孩,不能有噪音,不能自由玩耍
※在暴力中長大的小孩最需要:
1.支持、保證和愛護
2.可以預期的關係
3.親子關係和日常作息的一貫性
4.在關係中,想獲得控制力,應學習如何協調溝通的能力
5.需要別人能敏感於他們的感受,並有必要建立正向的情緒抒解管道
**法律篇**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暴力的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受害的你可以依循刑事及民事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與保護:
[壹、刑事部分]
一、施虐者可能成立的罪名:
1.受害者所受到之傷害若屬輕傷,
例如:打耳光、以拳重擊、拉頭髮、將受害者猛力推撞牆壁,
尚未至刑法第十條之重傷程度,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施虐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對此類案件大都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左右,得以易科罰金,原則上施虐者是不會被抓進去關起來的。
2.施虐者若基於重傷故意將受害者傷害至重傷,也就是說其傷勢到達毀敗一眼或二眼之視能;
或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生殖之機能;
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的程度,譬如打斷了手,無法復原,造成手部 功能終生喪失,
就構成重傷罪。重傷害之刑度相當高,施虐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3.施虐者若以言語或肢體上之動作恐嚇受害者,
例如:持刀恐嚇〞你敢跑走試看看〞;或是揚言對你娘家不利,造成受害者之恐懼;
會成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施虐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有些施虐者甚至會將受害者殺死,這就會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另外,有些施虐者是以性攻擊或性虐待之方式侵害受害者,
此時,即使施虐者與受害者為夫妻,彼此之間有敦倫之義務,但夫也沒有權利用強迫的方式要求妻為性行為,
不然還是會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施虐者最高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受害者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應注意之事項:
1.首先,證據的搜集非常重要,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在事發當時並不在現場,當施虐者與受害者各說各話時,
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就必須依賴證據,尤其刑事訴訟法還明白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方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因此,即使法官或檢察官很同情受害之一方,
但也必須依法行事。一般人都常常顧念夫妻情份,不想提出告訴,以致都未能及時驗傷。
事實上驗傷之後也不定要告,受害者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以慢慢去考慮,但傷勢一定要馬上去驗,
不然傷勢好了就〞船過水無痕了〞。如果不好意思去驗傷,至少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
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2.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夠提出之證據大致如下:
3.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或法官在調查犯罪事實時,著重在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施暴方式或手段,
因此,受害者在提出告訴時,必須就上述三點詳細說明,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遭受太多次暴力侵害或是受太大的刺激後,反而不記得詳細的犯罪時地與方式,
這樣將會大大阻礙犯罪之偵查與成立。
4.其次,必須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有些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孩子或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
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逾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這是必須特別注意的。
另外,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
因此,倘若施虐者與 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
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未有告訴期間之限制,將來也 不得撤回告訴。
[貳、民事部份]
一、受害者可以選擇不離婚而離開,也可以選擇離婚完全斬斷與施虐者間的關係 :
1.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在選擇留下與離開間徘徊,由於大多的婦女仍認為,她們不願意選擇離婚,
她們只要不再受到虐待就可以了,因此,有些婦女會問,如果受不了丈夫的暴力行為而逕自離家,
會不會有任何責任?其實,法律也是人訂的,受虐婦女因為無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而離開家庭,
任何人都會覺得這是正確的選擇,因此,法律上將此稱為〞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所以你要注意的只在於搜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你不履行同居義務是有〞正當理由〞的。
2.當然,受害者也可以選擇徹徹底底切斷與施虐者的關係,如果施虐者不同意離婚,
受害者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
其中比較相關的是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
在過去,由於傳統 勸和不勸離的觀念根深蒂固,所以要以遭受婚姻暴力為由請求裁判離婚並不容易,
這也就造成一般人以為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請求裁判離婚。事實上,目前實務見解已不若從前嚴苛,
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不必要三張驗傷單,
即使只有一張,但己打斷了手或腿,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 。
3.必須再提醒一次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而又希望能與施虐者離婚,
此時只能與施虐者協商,付出代價取得施虐者同意,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如施虐者獅子大開口協議不成,受害者只好回家繼續搜證。
這樣的說法當然很殘忍,不過,話又說回來,縱使你沒有證據證明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但你已無法再忍受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你一樣可以〞離家出走〞,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離家出走〞、〞警告逃妻〞、〞失蹤人口〞並沒有什麼刑事責任,你不會因此而被抓去關,
也不會被強抓回去履行同居義務,最嚴重的後果是對方可以因你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告你離婚,
而這正是你要的,何懼之有。
4.提到離婚,受害者更關心的可能是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由於受害者多半是結婚之後,
就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婦,與外界的互動與交往早已斷絕,在經濟能力上確實較為不利,
但是,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其實要看的不只是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
還要就子女年齡、性別、健康、人數、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
以及父母之品行、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或是父母與子女過去之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
所以受害者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方面不見得一定不利。至於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後,
受害者可能又會擔心自己的經濟能力不足以負擔子女未來的生活教育費用,
其實,小孩是父母兩個人的,教養子女是父母權利也是義務,
因此,你可以要求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一起負擔子女之生活教育費。
5.另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此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
又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亦可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但以上兩種賠償之請求,均以受害者無過失者為限。
二、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
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為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時,可以向施虐者請求損害賠償。
但應注意的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同樣有時效上的限制,
換言之,如果受害者自被施虐時起兩年內不向施虐者請求的話,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受到限制。
一般來講,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刑事傷害 部分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省下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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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8 12:01
他, 44歲,亞洲其他,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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