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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甚麼叫執法過當?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10.27  天氣:  心情:


2011年10月27日民視晚間新聞:


台中市一名少年,騎機車載少女回家,兩人沒戴安全帽,遇到騎車巡邏警員攔查,兩人加速逃逸,警員鳴笛緊追8公里,少年失控撞車,兩人重傷送醫,少女命危,家長質疑警方執法過當,但警方強調一切合法。

傷者的母親剛被告知女兒病情持續惡化,她心痛哭坐在地上,父親雖強忍男兒淚,也一下子慌了手腳,不知道自己該往哪裡走。

傷者頭部撞地時沒有戴安全帽,當場沒有呼吸心跳,急救後昏迷指數3,她14歲,坐朋友15歲李姓少年的機車,兩人在太平市中山路二段遇到警察,警員認出少年曾涉及機車竊案又沒有駕照,加上兩人沒戴安全帽,懷疑少年騎贓車,於是騎車超前招手示意停車,不料兩人加速逃逸,兩方追逐將近8公里,最後機車撞上路邊車輛,兩人彈飛倒地。

少女的父親手繪現場圖給記者看,質疑員警逼車逼太緊,害少年心急撞車,不過他也沈痛,青少年自己要愛惜生命。

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指出,警員取締違規、盤查可疑嫌犯,如果預知會有危險發生,盡量不要追,事後再根據車牌、監視畫面查緝到案就好,律師則認為,本案警方有行政疏失但是沒有刑責,至於少年無照駕駛導致少女受傷,觸犯過失傷害罪嫌,少女家長可向少年家長求償。(民視新聞徐秘康、連澤仁台中報導)



=======================該死的分隔線=======================



古語有云:「生死由命,富貴在天。」但有時候我們覺得「命不該絕」,有些人又顯得「死有餘辜」。比方賈伯斯這個奸商死了,很多人惋惜;卻也有許多人認為格達費死一次不夠。其實賈伯斯與格達費有啥不同呢?兩人都吸飽了民脂民膏。唯一不同只是一個自己病死,一個被人槍斃罷了。

今天新聞有一對小朋友被警察追到摔車,小女生還在昏迷,可能會死掉。如果她不幸死了,我以為也是很應該的。

誰都知道,警察鳴笛就應該靠邊停車乖乖受檢。這倆小鬼不但無照駕駛,沒戴安全帽,摩托車還疑似贓車,警察能不追嗎?警察要是不追,他們就不會摔車了,讓他們繼續在路上快樂地玩耍,然後撞死其他無辜的用路人,這樣才算好警察?

我說,與其撞死別人,不如讓他們自己摔死得好,死也造福社會。騎車的雖然是小男生,但是小女生上車時還是活人哪!人幹嘛要活著?不就是為了能自己決定些事情嗎?死人才不能決定事情,死人該穿什麼壽衣,供甚麼茶果,要燒要埋,靈牌子上寫甚麼鬼話都是旁人幫忙決定的,死人只能乖乖接受別人的決定。

看起來好像活著,但自己卻不能決定自己的事,還不如去死。

小女生的屁股長在自己身上,要不要把屁屁擺在小男生的摩托車上,自己不能決定嗎?明明知道小男生沒駕照,明明知道自己沒戴安全帽,卻像個死人一樣,人家叫她上車就上車。她還沒撞車就已經是死人了。

我以為,警察的執法一點也沒有不當之處,追得好啊!試想,警察天天騎車在路上巡邏,騎車技術一般來說總是好的。一個警察體重不過六、七十公斤,騎著125 c.c.的機車輕易能飆到時速八、九十公里,竟追不上這對狗男女!可知當時他們飆得多快。這兩人的體重加起來好歹也有百來斤吧?又不是幾百c.c.的重車,警察追了八公里還追不上,怎麼回事?而且那警察是先騎到他們身邊,招手要求停車,小鬼才加速逃逸,所以兩車之間並非一開始就有段距離,而是打一開始警車就追不上了。我強烈懷疑這是加大馬力的改裝車,就是那種「飆車族」專用的殺人工具。

警察面對一輛疑似贓車、無照駕駛,又未戴安全帽,還嚴重超速的改裝車,該怎麼處理呢?應該眼睜睜放走,事後再根據車牌號碼開單?如果這真是贓車,開單又有啥鳥用?如果他們因此撞死路人,或者自己摔車摔死了,家屬會不會恨警察為何當時不立刻制止他們,坐視危險的持續進行?

在路上飆車是很危險的,一個小警員才領多少月薪,何必跟兩個小屁孩玩命?之前不是也有「聰明」的警察見到黑社會火併,在一旁作壁上觀,隔山觀鬥嗎?誰不懂得自己保命要緊?今天是違規少年自己摔車了,但誰敢說倒楣的絕不會是那個警察。如果他因為追趕飆車少年而摔死了,是不是該自認倒楣?運氣好的小屁孩,邊嗑藥邊嘻笑對朋友說:「誰叫他追老子,摔死活該!」

如果要譴責英勇執法的警察,說他執法過當,那麼是不是該讚揚那些懂得自保,貪生怕死的孬種呢?這個社會的價值觀已經扭曲到這種地步了嗎?




「執法過當」,經常都會聽到這個詞。這個國家的人民,骨子裡有不守法的基因,對執法者有一股天然的仇恨。在這個國家裡,「太守法」是具有貶義的形容詞。據說馬英九以前是以守法、清廉聞名的,自從他需要靠選票當官之後,就不能太守法了,太守法會敗選的。如果馬英九怎樣都不能擺脫守法的惡名,就必須搭配一個「白賊義」,好沖淡他的守法形象,讓老百姓知道他也和大家一樣,是個不守法的好公民。又好比高雄有個陳致中,成功的讓選民了解到他是一個洗錢、說謊、嫖妓、作偽證的王八蛋,於是他得到第一高票的肯定。

有怎樣的政客,就有怎樣的選民;有這樣的選民,就說明這是甚麼社會風氣。在這種風氣下,做人是不能太守法的,一個人太守法意味著他不通情理、無血無淚、墨守成規、食古不化、薄情寡恩、冷血殘酷……………大家都是這麼想的吧?

據說這破島上大多數人的祖先,原是海賊或內地來的亡命之徒。這些人的後代不守法,是很可以理解的。

無論是交通違規開單、取締違法攤販、拆除違章建築、徵收土地房舍,只要是依法執行,有甚麼不對?然而,這個社會瀰漫著一種混帳氣氛,就是「法律不外人情」。如果攤販是七十歲老太婆要養八個孫子;如果違建是已經住了四十年的家園;如果徵收補償不能追上每天飆高的房價,這個社會的普遍價值就是:執法必須打折扣,一絲不苟的執法必須受到譴責。

執法是不能有折扣的,執法打折扣跟「不執法」沒甚麼兩樣。試想,沒有法律,要不要拆違建誰說了算?還不是建管單位說了算;沒有法律,要不要抓攤販警察說了算。如果有了法律,政府或警察還能自行決定要不要執法,還能「看情形再說」、「聽聽人民的聲音」、「考量人民感受」,那跟沒有法律不是一模一樣嗎?

所謂的「法治」,不是有法律就夠了,乃是一切以法律為準,法律說了才算,法律的規定必須被執行。雖然有法律,但要不要執法仍由「人」決定,看人的意思辦理,那還是人治。古代也有所謂的法律,但誰他媽說了算?合乎皇上的意思,那就依法唄;不合皇上的意思,那還是朕說了算,法律先擱一邊。這就是標準的人治。

聽說現在沒皇上了。不過在我看來也沒啥不同,還是「人」說了算;我們不讓愛新覺羅當皇上,只因為我們有千千萬萬個皇上,一切都依皇上們的感覺辦事。

雖然台灣看起來有法律,還聽說有個立法院在制訂法律,但其實全國人民都在靠感覺過日子。感覺良好就行,感覺不爽了就不行,法律算個屁,擺著好看罷了。法律是用來跟外國人炫耀─────瞧!我們也有文明,台灣不是蠻荒之地。

不是嗎?如果今天被追到摔車的,恰好是兩個槍擊要犯,兩個殺人魔,搞不好要頒獎給那位鍥而不捨的警察呢!完全都是靠感覺在下判斷不是嗎。

這裡最混帳的就是那「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這個王八蛋忝為警察局長,居然不力挺英勇執法的屬下,還扯後腿。說甚麼鬼東西:「預知會有危險發生,盡量不要追,事後再根據車牌、監視畫面查緝到案就好。」這是甚麼法國鬼話?!局長都這麼說了,以後台中市警局的全體警察,值勤時只要見到可疑車輛,心中立即浮現局座大人的聖意─────別追!為甚麼不追呢?因為追了對方就可能會逃,逃了就可能會出代誌,出代誌可能有人會死,有人死就有人捱媒體罵。「預知會有危險發生」,預知了嗎?預知了,預知了就別他媽追!

有這樣孬種局長,難怪台中治安爛到家,也難怪翁奇楠命案發生的時候,在場的歪哥警察第一反應是「躲子彈」而不是「像個警察」跳出來與殺手對抗。

其實這位局長也不只是孬種而已,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他是會做官的。他和我一樣很了解社會風氣,知道人民喜歡聽啥;不同在於,他專挑好聽話的講。所以他是大官,我不是。

「本局員警在此次事件中,充分展現了英勇的情操,鍥而不捨,忠實執行警察職務,值得褒獎。車禍的發生,完全導因於肇事者拒檢逃逸、超速、未戴安全帽等危險駕駛行為。希望民眾以此為鑑,守法才有安全……………」這種話能說嗎?我能說,當官的不能說。

我今天難得稱讚人,因為台中的警察居然還有「一個」敢執法;我也必須稱讚人,因為在這種社會風氣下,這種警察將來恐怕連一個也找不到了。



此外,摔車少女的父母也很欠罵,他們居然還好意思接受媒體採訪,批評警察執法過當?我以為,不懂教育的人是沒資格繁殖的,燈一關就拼命做人,沒頭沒腦的繁殖一堆不守交通規則的混帳東西,根本就是在用生殖器陷害別人!生出這種倒楣孩子就證明自己沒有好基因又沒教養,應該趕快去結紮,還好意思上電視丟人現眼,真他媽欠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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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27 20:18
她, 51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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