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林男今年5月間到新北市中和區上班時,因找不到車位,將機車停放在一處巷口的人行道斜坡上,但因坡度陡且路面不平,在附近上班的陳姓男子行經時,機車不慎傾倒,陳男當場遭壓倒在地,造成腰椎有壓迫性骨折、髖部挫傷。
檢方偵辦時,林男否認有過失,供稱機車腳架為雙柱式,停妥後機車不易倒下,並辯稱當時見到被害人手提塑膠袋,和1名婦人邊走邊聊,應是陳男的塑膠袋勾到機車,才使機車翻覆。
陳男澄清,當時單獨一人,且是用右手提包包,機車則是從左方傾倒;陳男的2名同事證稱,當時聽到機車倒塌聲後旋即查看,發現陳男遭壓傷、臉色發白,未見其他人在場。
檢察官據證人證詞,認為林男辯詞不足採信,並從現場照片發現斜坡斜度頗大、路面凹凸不平,認定雙柱式腳架在傾斜、不平整路面時,因受力不平均,車身仍易倒塌,林男有過失;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嫌將林男聲請簡易判決。10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