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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0.16  天氣:  心情: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授課內容資料**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月18日) 
=不論簽名或蓋章都有法律效力(100年9月2日)==

●法律通 生活好幫手
文/王麗能(律師
 家住彰化的阿南,今年學測成績優良,順利考上臺北某所知名的大學。由於必須離家求學,所以阿南的爸媽利用暑假期間特地北上,幫他找房子。

  阿南在臺北工作的姑姑,搜集了一些學校附近宿舍出租的資料後,就陪阿南的爸媽去看房子。他們看中了一間進入須刷卡、有門禁管理的宿舍,覺得那裡環境清幽,而且安全。

  當他們和房東談妥租屋條件,準備簽定租約時,阿南的爸爸才發現,自己在匆忙之中竟忘記帶私章。

  阿南的爸爸印象中,訂定契約一定要蓋個人私章,才有法律的保障;如果只是親筆簽名,恐怕會出問題。於是,他著急的問房東:「這附近有沒有刻印店?可不可以等我刻個木頭章再簽約?」

         房東不慌不忙的問:「你會簽自己的名字吧!」阿南的爸爸被問得一頭霧水的回答:「簽名當然沒有問題啦!你為什麼這樣問?」房東接著說:「我也沒帶印章,所以我們用簽名來訂租約好了。」
 簽定契約一定要蓋印章嗎?如果雙方只是親筆簽名,簽好的契約有效嗎?另外,在契約上捺指印,有沒有法律效力?


王麗能


  我國民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由此可知,簽訂契約原則上應以「親自簽名」為主。

  民國十八年立法當時,考慮國人長久以來習慣蓋印章,而且社會上有不少文盲,因此,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由此可見,蓋印章只是代替簽名。總而言之,不論是本人親筆簽名,還是蓋個人私章,都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年齡不滿二十歲的阿南,必須由爸爸和媽媽當法定代理人,才能簽定有效的租約。只要簽約雙方都是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契約上不論是簽名或蓋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阿南的爸爸沒有帶個人私章,並不影響契約簽定,他只要親自簽名,就可以完成簽約。

  萬一,阿南的爸爸、媽媽不識字,不會簽自己的名字,民法第三條還有第三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在契約書上捺指印或畫十字,不易確知是誰,原則上沒有任何效力。但是,如果有另外兩個人「簽名」,來證明是誰捺指印或畫十字,那麼捺指印或畫十字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有些警員在製作筆錄時,習慣性的要求被訊問人捺指印;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被訊問人沒有另外簽名或蓋章,筆錄的效力就可能發生問題。至於針對刑案犯人要求罪犯捺指紋印,以便日後作為犯罪偵查之用,那則是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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