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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再論死刑與人權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10.28  天氣:  心情:


昨天,法務部長曾勇夫說要「盡量減少使用死刑」。也是昨天,有寓友寫了一篇關於「人權」的文。這是王子關切的話題,今天也來講兩句。

有關死刑與人權的議題,我以前的日記就聊過很多次,今天打算說一些「基本」的東西。

很多人經常說人權人權的,似乎知道人權事怎麼回事。以下有幾種情形,大家想一想有沒有人權受到侵害吧!


女朋友對男朋友說:「我懷孕了,娶我!」男的說:「要結婚不可能啦!老子只是跟妳玩玩的。這裡有一萬塊,拿去抓娃娃。」這男的是否侵害了女朋友的人權?是否侵害了胎兒的人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老張欠我一百萬不還,死催活討的就是不還。他不還我錢,我的財產就有了損失;財產權也是一種「人的權利」啊!所以老張也侵害了我的人權吧?

王小姐是盲人,出門去哪都牽隻導盲犬。這天她來到「摩斯漢堡」,店員說:「很抱歉,本店禁止寵物進入。」可是店門口沒有「停」導盲犬的位子啊!萬一狗被人偷了怎麼辦?王小姐只好放棄吃漢堡了。摩斯漢堡拒絕王小姐的導盲犬進入,害她吃不到美味的海洋珍珠堡,這算不算侵害了她的人權?

李老先生從銀行提領了一百萬,那是他全部的退休金、棺材本。他領出來是為了拿去購買雷曼兄弟發行的債券,心想放在銀行利息太低了。沒想到,這完全是一場美麗的騙局,他買到的債券除了拿來擤鼻涕擦屁股之外,沒有任何價值。李老先生因此流落街頭成為街友。他的人權是不是也被侵害了?

以上,都是人權問題,也都沒有人權問題。怎麼說呢?

憲法上規定人民有所謂的「基本人權」,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遊行自由等等,還有財產權、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等,這些都是基本人權,受到憲法的保障。

只有憲法還不夠,在憲法之下還有許許多多,多如牛毛的法律,都是為了貫徹這些基本權利的保障。比方說民法,目的就在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刑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訴訟法,保障人民受到侵害時可以得到國家救助。由這些千千萬萬的法律組成一張嚴密的保護網,目的都在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

從這個角度來看,任何權利都可以說是「人權」─────人民的權利。所以說,老張欠錢不還,他的確侵害了我的人權。但是,我可不可以請求台北市政府賠我一百萬?因為老張住台北市啊!台北市政府轄下的人民侵害了我的財產權,所以市政府必須負責!這種主張只能說是「法盲」,稍微認識兩個大字的人都知道這種要求是錯誤的。

老張欠你錢,你只能找老張討債;老張不還錢,你可以要求法院判他還錢;法院判了他仍是不還,你可以要求「民事執行處」對老張的財產強制執行,例如拍賣他的房子。如果法院拒絕了你的控告,說你不可以告老張,必須自己摸摸鼻子吞下去,那麼法院就侵害了你的「訴訟權」,這樣,你就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了。

又比如摩斯漢堡拒絕王小姐進入,王小姐「吃漢堡」的權利的確受到侵害,但她能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當然不能,因為不是有權利受侵害就一定有賠償的。摩斯漢堡的拒絕如果是不合理的,可能會觸犯公平交易法,可能會被罰款,但王小姐不會因此得到一枚漢堡。

又好比有人逃漏稅,國庫的收入就會短少,等於全台灣民眾都有了損失。這個逃漏稅的傢伙是不是因此必須賠償全台灣人民的損失呢?當然不是,誰都沒有權利要求他「賠償」,只有國稅局可以要求他補稅,並且開罰。

總而言之,權利這種東西是很複雜的,不是你有權利,就理所當然一定得生出甚麼效果。所以,我們一般的分類是把「人民對人民」主張的權利稱為「私權」;「國家對人民」的稱為「公權力」;「人民對國家」主張的稱為「主觀公權利」,又稱為「人權」。(王子按:這不是嚴謹的法學上的說法,僅粗略言之。)

社會上有許多「人權團體」或「人權組織」,他們協助處理的正是最後一種─────「人權」。老張欠錢不還,你去找人權團體,他們不會理你的。政府收不到稅,找人權團體幫忙收稅,這個政府有神經病。但如果你無緣無故被警察抓去扣留三天,那麼人權團體就要說話了。因為欠錢不還是「私權」問題,政府收稅是「公權力」問題,這些都無關乎「人權」。

為甚麼要做這樣的分類呢?不都是「人民的權利」嗎?幹嘛要分別處理?

你想想,如果你跟郭台銘有債務糾紛,你玩得過他嗎?他隨隨便便也能找二十個律師陪你玩,玩死你。簡單講,郭台銘掉根鼻毛能壓垮你房子。

你是人類,郭台銘也是人類,所以你倆是平等的,國家給你甚麼保護就給郭台銘甚麼保護。你覺得公平嗎?會不會覺得國家應該多保護你一點?因為相較於郭台銘,你實在太弱了。

鋤強扶弱,濟困扶危,才是正確的事。如果說郭台銘的胳臂太粗,你的胳臂太細,那麼國家的胳臂就比一千個郭台銘加起來還粗了。「人民對國家」想主張甚麼權利,比你想告贏郭台銘還難上一千倍!

這就是為甚麼「人權」是很重要的,因為在「國家」的面前,連郭台銘都算根毛。只要一個法律通過,郭台銘的企業王國很可能就此灰飛煙滅,更別說你我這樣比毛還不如的草民了。

講到這裡,大家終於明白甚麼才是「人權」了吧!真正需要保護的人權,是你在巨大的國家面前所要主張的權利,不是你對老張主張的欠債還錢,也不是白冰冰對陳進興主張的殺人償命。

那麼,誰要對國家主張權利呢?一般來說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積極的向國家「要」些甚麼;另一種是消極的要求國家「不要」幹甚麼。前者,比方說你家門前的馬路有夠破爛,騎車經過都要摔車,於是你要求政府好好修路。這是政府欠大家的,把馬路修好人民才有通行安全的「人權」。

另一種情形。政府派人來修路,卻專挑三更半夜來搞,搞得大家都甭睡覺,第二天帶著熊貓眼上班。所以我們要求政府「不可以」侵害我們的居住安寧。

以上兩種都是人民對國家主張的權利,都是「人權」,但後者的重要性比前者高多了。因為在怎麼無能的政府,也好過一個殘暴的政府;我們可以容忍政府不幹好事,絕不能容許政府幹壞事。德國在納粹統治時代,是歷史上少有的高效能政府。它不是不做事,而是做太多事,它殺死了將近一千萬人!

經歷過二次大戰的人,到今天還活著的不多了,好險我們有「歷史書」這種東西。可惜大多數人不是沒經歷過二次大戰,就是不讀歷史,所以不了解「國家機器」這種東西的恐怖。


大家常常抱怨政府無能,做的事不夠多,不夠好。的確是這樣。但是大家忘了,暴政比無能更恐怖啊!德國在一次大戰後,國力衰弱、民生凋敝、治安敗壞,人民渴望一個大有為的政府能改善生活,能讓德國再次富強起來。於是納粹黨出現了,大家好開心。為了讓納粹能為人民做更多的事,需要賦予它更大的權力,它要徵兵,就讓它徵兵;它要徵收民間財產,就讓它徵收;它要逮捕異議分子,要剝奪猶太人的權利,要分配物資壯大軍隊,都由著它。國家富強才是最重要的,人權是可以犧牲的。結果呢?眼看著它愈長愈大,無可節制,最後變成一隻超級怪獸。

大家都知道,不要隨便買車送給未成年孩子;因為他一旦開車上路,你就管不到了,會出甚麼婁子也只能聽天由命了。國家機器也是這樣,你不能隨便把權力放給它,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因為他有了權力就會作怪,等它作了怪你再想收回權力,做夢吧!

我反對死刑最重要的理由,不是甚麼治安不治安;治安問題相較於國家暴力根本是小事。美國最誇張的殺人魔,一生宰掉四十幾條人命,但美國政府隨便發動一場戰爭,就可能讓千千萬萬的年輕人上戰場送命。究竟誰比較可怕呢?

贊成死刑的人常說:「陳進興有人權,白曉燕就沒有人權嗎?」白曉燕當然有,任何人都應該有人權的。但我們談的是死刑,陳進興對白曉燕做的是「死刑」嗎?白曉燕對陳進興主張甚麼人權呢?

在白曉燕被綁票的時候,她當然有權要求國家的救援,這是她的人權;白冰冰也可以要求救援不力的官員下台;但白曉燕死了,她的人權問題在死掉那一刻已經不存在了,陳進興是否被槍斃與她的人權毫無關係。死刑單純是陳進興的人權問題,是國家與被告之間的事。

死刑是國家專有的權力,是國家合法殺人的工具。陳進興可怕?還是國家可怕?對付陳進興容易?還是對付國家容易?對一個陳進興我們尚且要高聲斥喝:「汝不可殺人!」然而比陳進興強壯一萬倍,擁有千軍萬馬數不盡殺人武器的國家,我們卻說:「請陛下殺人。」這是本末倒置?還是精神錯亂?


要嚇阻犯罪是很容易的。比方在捷運站亂噴漆,砍斷雙手;偷看女人洗澡的,挖雙眼;搞婚外情通姦的,去勢。這樣,治安肯定會好嘛!誰能告訴我這樣有何不妥?

你反對?你是想噴漆還是想偷看女人洗澡?如果你不會做那些事,就懲罰不到你了,那你反對個屁?

是不是覺得這種論調怪怪的呢?如果有個父親用滾水燙自己三歲大的女兒,又干你屁事?你既非被燙的也沒燙人,女兒也是人家的,你有甚麼資格說三道四?

如果你覺得這種論調很邪,那麼聽聽以下論調:「那些廢死聯盟的都只是說風涼話,反正死的不是他家女兒。等他自己遇到這種事,看他還會不會反對死刑。」不是一樣嗎?

因為自己的女兒沒被人殺死,所以沒資格主張廢死;你也不噴漆不偷看女人洗澡,是不是對砍手挖眼睛的法律就沒資格批評了?用點腦子吧!腦子不是放在冰箱裡保鮮的。

很多人把廢除死刑的主張,當作替惡徒辯護。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很多死刑犯都表示希望趕快處決,不想在監獄裡受遙遙無期的折磨。一槍斃命,對那些亡命之徒來說,只是一咬牙一跺腳之間的事,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如果真是體貼他們,我會贊成死刑的。

我再強調,死刑問題的本質是「應不應該賦予國家殺人的權力」。現代化的國家,比如台灣(雖然我不太喜歡把台灣當成進步國家),公權力的觸角已經無微不至了,政府想做甚麼有可能做不到嗎?有甚麼事非得靠殺人才能完成?如果說今天有外敵入侵,不殺死敵人就無法生存,我贊成殺人。除此之外,還能有甚麼不得已的理由?

有人說,配套措施都沒做好,怎能貿然廢除死刑?這是本末倒置的說法。必然先有廢除死刑的主張,然後成為政策,成為主流價值,才有可能為廢除死刑鋪路,設計相關配套措施。那些贊成死刑的人一邊大聲疾呼要保留死刑,一邊怪說沒有配套,這就像一個女的一邊宣稱自己是拉子,一邊嫌男的長太醜不讓追,不是很怪異嗎?

在文明國家裡,誰都需要人權的。好人的人權當然需要受到保護,所以我們養了許多警察。警察是幹甚麼用的?難道不是蒐集證據捉拿壞人嗎?有一種辦法可以讓壞人無所遁形,就是所謂「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走一個」。只要有一點點嫌疑的,全都抓起來,全都槍斃,這樣壞人就可以百分之百伏法了。為了抓一個壞人,屈死九十九個好人;或者為了抓九十九個壞人,屈死一個好人。怎樣都好。

我以為,只要屈死一個好人,整件事就是錯的,無論你抓了多少壞人。懲罰壞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好人吧,如果因此懲罰了好人,就不合乎目的了。所以文明國家寧可放走壞人也不能屈殺好人。

有些人批評審判冗長,一個已經判死刑的人居然可以十幾年不死,不斷上訴、發回更審、再上訴、再發回…………彷彿永無休止。大家是不是覺得,一個人只要被判了死刑就可以「斬立決」?多爽快啊!我告訴你們,再長的審判也不為過!一切都是為了「不屈殺好人」,只要有一點點疑慮就應該再仔細審查,一再的反省有沒有哪個環節不夠嚴謹,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你會說,法律太優待這種人了,他在殺人的時候有沒有這樣替被害人著想?沒有嘛!他都不替被害人想了我們幹嘛替他著想?

你是不是這麼想呢?如果真這麼想,你比那殺人犯又好到哪兒去?你還有甚麼資格批評他?他殺人不眨眼,所以你贊成國家殺他的時候也甭眨眼,是這樣嗎?他不給被害人人權,所以咱們也甭給他甚麼人權,你跟那殺人犯又有啥兩樣?誰殺誰也不過是看誰倒楣,看誰胳臂粗罷了。

對!你也許自認不比那殺人犯更高尚,但國家不是你一個人的,國家也不是被害人家屬的,國家也是那殺人犯的國家。如果你覺得自己應該有人權,警察不能隨便把你攔下來脫褲子檢查,那麼殺人犯為何不能有人權?因為他殺了人?如果你開車超速,被警察攔下來脫褲子檢查,你會不會抗議?你不是也犯法了嗎?犯法的人不是沒人權?沒人權還叫個屁!給我乖乖脫褲子!

我以為,報仇是相當高尚的情操。如果白冰冰手刃陳進興為女兒報仇,我認為很應該寫進教科書裡千古傳誦。古時候有個叫作豫讓的好漢,為了報仇把自己弄得不成人形,結果被寫進史書裡,了不起哪!

報仇是正義感的極致展現。一般人也有正義感,但一般人的正義感僅止於嚷嚷,真正為了正義而付出慘痛代價的勾當,沒幾個願意幹。白冰冰願意嗎?屁啦!從頭到尾她為女兒做了甚麼?不就是上電視嚷嚷嗎?不但沒報仇還拼命消費死女兒,還因此身價船漲。她可曾買把黑槍,甘冒坐牢或者被陳進興殺死的危險去尋仇?冒充教誨師混進監獄把仇人幹掉?懸紅一億徵求刺客?

這就是贊成死刑者的最大問題,這些傢伙總把國家當成「免費殺手」替他們報仇。

甚麼叫「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人家殺了妳女兒,妳就去把他殺了,這才算以牙還牙。人家殺妳女兒,然後國家把凶手殺了,這算哪門子報仇?好意思說甚麼正義?凶手要是倒楣在路上摔跟頭跌死了,也說這是老天爺幫妳報仇算了。這叫孬種。

除了孬種問題之外,更嚴重的是將國家這種「公器」當作「私器」,也就是所謂「公器私用」。如果你女兒被殺了,國家應該幫你報仇;為甚麼老張欠我錢沒還,國家不替我討債?我家屋頂破了漏雨,國家怎麼不派人來幫我補破瓦?為甚麼法律上有條「公務員圖利罪」呢?就是因為國家不應該造福特定人。

國家不是誰的打手。國家懲治壞人是為了全體國民的安全,你有仇,自己去報唄!憑甚麼浪費納稅人的錢替妳買凶殺人?



撇開死刑的報復目的不談,有些人認為死刑保障了大多數人的安全。因為死刑有嚇阻力,有了死刑,壞人才不敢做壞事,好人的人權才有保障。這就是把壞人「活下去」的權利,與好人「平安」的權利,放在天平的兩端,而且沒有兩全之策了。

是這樣嗎?

有時候,人權的確會互相衝突,例如言論自由與他人的名譽權,保障了一方就虧損了另一方,這時候就要衡量哪一方的保障具有本質重要性。如果是公眾人物或政治人物,他的名譽權或隱私權當然也很重要,但是為了保障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得不壓縮他們的隱私權或名譽權。反之,如果是尋常老百姓,那麼就必須壓縮言論自由了。這就是為甚麼邱毅天天在電視上痛罵別人都沒事,你在FB上說自己同學是臭婊子就要倒大楣。

為甚麼這樣呢?因為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具有強大的「力量」,想要節制他們,言論自由幾乎是唯一的選擇,別的手段很難達到成效。如果削弱言論自由,這些人的力量不受節制,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兩害權其輕,寧可犧牲他們的隱私權或名譽權。但你的同學沒甚麼力量啊!要抵制他只要聯合其他同學或者跟老師打小報告就行了,根本不需要在FB上破壞他的名譽,所以當然要多一些保護他的名譽權。

這就是所謂「價值衡量」。同樣的,我們也應該在死刑這件事上有所衡量。這個衡量是─────國家有權殺人的壞處,與國家無權殺人的壞處,而不是壞人的人權與好人的人權─────的衡量。

國家殺人的壞處,歷史已經告訴我們了,不清楚的可以去翻翻書。我想補充的是,你可以在各種最壞的時代輕易發現國家殺人的恐怖。歷史上因為戰爭、屠殺、冤獄、酷刑、整肅、清洗、迫害而死亡的人數,比天災還多得多。一次的迫害,死掉六百萬猶太人;一次入侵南京,死掉三十萬中國人;一次二二八事變,弄死幾萬個台灣人;一場種族滅絕行動,幾十萬個非洲人就此骨銷。把歷史上所有的殺人犯集中起來,他們殺人總數也比不上毛澤東下張條子弄死的人多。誰恐怖,不是很清楚嗎?

還不清楚。因為大家只看電視,不思考。歷史上所有的統治者都討厭知識分子,最喜歡愚民。因為知識份子會思考,懂得誰比較可怕,應該防範誰,而不會只看一時一地的表象。反之,愚民們只看電視,只聽政府說的東西。

在愚民的眼中,誰比較可怕呢?當然是晚上跟蹤夜歸婦女的色情狂;是關一關又放出來再犯的前科犯;是毒死自己公公婆婆的女魔頭;是光天化日下搶皮包的毒蟲。政府呢?政府不可怕呀!無能是無能了點,但他們是人民的好朋友,會去廟裡參拜,去菜市場握手,會推行許多利國利民的建設。至於二二八、納粹、轟炸馬赫坡的大日本皇軍,那些不是政府?是,但那是另一個世界的事,一點兒也不比哈利波特更真實。

這就是愚民們的感覺。愚民只看得見半徑十公尺內的事,只關心半徑五十公尺內的事。因為十公尺內只有電視,五十公尺內只有搶皮包的飛車客。

愚民們只知道電視上常說哪個累犯又強姦人了,卻不關心到底再犯者占全體受刑人的比例多高,假釋者再犯的機率的具體數據如何。他們只注意到一間夜店大火了,卻不關心全台灣夜店火災的比率有多低。如果愚民的車被偷了,他也會贊成砍斷小偷的手腳。

這可不是開玩笑的。之前有個女性立委就曾公開說,她贊成恢復古代的宮刑,把強姦犯都閹掉!切掉雞雞距離砍斷手腳,也只一步之差了。

十分合理。蠢人不說蠢話不幹蠢事,就不是蠢人了。

令我感到悲哀的不是愚民們贊成死刑,而是知識分子的愚民化。跟隨著愚蠢的風氣,隨著愚民起舞;只為了獲取愚民們眾多的掌聲,洋洋得意高唱愚民們喜歡聽的調。所謂知識分子的風骨與見識,早就扔進垃圾桶了。



其實死刑的問題,在今天的台灣已經沒甚麼可討論的了,因為該說的都說盡了。

這個社會向來沒有所謂理性的討論,講到底就是民調。贊成死刑的占百分之多少,反對的占百分之多少。然後呢?然後就看見民意的傾向。甚麼是民意的傾向?民意之所趨、民之所欲、主流民意、人民的心聲,這些就代表「正確」,至少是「政治正確」。

政治不正確的官要下台,政治不正確的民代要落選,所以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必然只剩下政治正確者。政治正確者怎麼可能做出違反民意的決定?所以無論理由再充分、充滿理性光輝、提倡文明先進的觀念,只要贊成死刑的人占絕大多數,台灣就不可能廢死,一切的論辯都是放屁罷了,頂多讓死刑派嗅到時皺皺鼻頭的效果罷了。


嗅吧!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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