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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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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0.16 天氣:
心情: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授課內容資料**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月18日)
==商品價差大 小心買到仿冒品(100年8月23日)==
●HOT八月法律主題:保護智慧財產權
文/陳正芬(主任檢察官)
「這T恤是當季新款,很好看吧!」小妮開心的展示新衣。小如打量衣服後,好奇的問:「你在哪裡買的?」小妮回答:「是我媽從國外買回來的。你看,這個特別的圖案就是品牌保證呵!」
小如心生羨慕,於是上網搜尋,結果發現有人網拍類似的T恤,衣服上的圖案標誌居然和小妮的新T恤是一樣的。在網頁上賣家強調:「今夏最夯款!」「秒殺暢銷品!」小如心想:「這應該就是小妮穿的牌子。」於是立刻加入競標,以三百九十九元成交。
小如按照賣家要求完成轉帳,幾天後,收到了戰利品。她急忙拆開包裝,試穿後非常滿意,高興的打電話告訴小妮,但小妮提醒:「你得標的價錢太低了,會不會是仿冒品?」自認撿到便宜的小如並沒有理會。
第二天,T恤下水以後,小如發現竟嚴重褪色、縮水。小如聯絡賣家想要退貨,但對方回覆:「是你洗衣的方法不對,從來沒人說會褪色、縮水!」賣家堅持不換貨,也不肯退錢。
小如和對方理論:「名牌為什麼會褪色、縮水?」不論她怎麼說,賣家始終不讓步,她這才體會到貪小便宜的後果。
有法可循
陳正芬
賣家賣仿冒品有沒有刑事責任?依據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前條商品」是指沒有得到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的同意,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導致消費者可能與正牌產品混淆,發生誤認的情形。這類賣家就會構成違反商標法的犯罪。
製作仿冒品的工廠負責人,有沒有刑事責任呢?負責人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造相關商品,依據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小如買仿冒品會不會有刑事責任?單純購買衣服的消費者,依據商標法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消費者都能拒買仿冒品,那麼無利可圖的廠商自然不會去製造,而侵害他人的商標權。
小如買到品質很差的仿冒品,如何討回公道?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對於小如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小如可以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支付的金額。
你該知道
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中教師)
跟隨潮流,打扮入時,將衣物、配件作完美的呈現,進而增添與社會大眾互動時良好的印象,固然是成長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學習,然而,若遺忘了個人獨特的氣質與需要,僅僅是盲目的追隨與仿冒,反而落入了「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窠臼,喪失展現自我特色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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