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媛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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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1.10.16 天氣:
心情:
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授課內容資料**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月18日)
==網路帳號遭盜用 可以提告(100年8月19日)==
●時事議題:刑法
文/陳正芬(作者為主任檢察官)
暑假小立在家裡上網,突然收到同學安庭傳送MSN訊息。內容是說,他正在網路購物,需要手機接收認證密碼,但是手機突然壞了,要請小立提供手機門號及身分證字號,幫忙代收簡訊。
小立感到奇怪,於是以MSN回覆安庭:「代收簡訊為何要提供身分證字號?」安庭答覆:「這是網購的程序,以後再當面解釋給你聽。」
小立不疑有他,就在MSN上留下了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及手機號碼。不一會兒,小立收到了科技公司傳來小額付費的認證簡訊,他也立即完成對方的認證。
後來,小立收到了電信公司傳來小額付費一千元扣款成功的簡訊通知。小立非常詫異,趕忙上MSN詢問安庭為何要他繳款,安庭回覆:「下次再一併向你解釋。」同時,安庭又要求小立再幫忙接收簡訊。
小立覺得事有蹊蹺,於是直接打了電話給安庭,問個清楚。安庭說,他的MSN帳號已經遭人盜用了,小立才驚覺自己遇到了網路詐騙。
安庭帳號被盜用並詐財,也要負刑事責任嗎?
陳正芬
歹徒盜用安庭的帳號,利用MSN雙方沒有直接通話或見面的場合,偽裝是小立的同學安庭,讓小立誤以為與安庭本人通話,這就是施行詐術的行為。而小立因歹徒施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提供了手機號碼和身分證字號等個資,導致財產的損失。歹徒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小立要如何討回公道?小立是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二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他可以對侵害財產權的網路歹徒提出告訴。
小立不知道歹徒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該如何提告呢?這類案件,只要有被害的事實,而且表明要追究歹徒的刑事責任而提出告訴,就算不知道歹徒的真實身分,一樣可以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當司法警察機關或是檢察署受理小立提出詐欺案件的告訴後,就會發動偵查,把歹徒找出來。
至於小立的同學安庭有沒有刑事責任呢?因為是歹徒盜用安庭的網路帳號,以MSN方式詐騙小立,並不是安庭本人的行為,所以他沒有刑事責任。況且安庭的帳號遭到盜用,也是被害人,可依法追究網路歹徒的罪行。
從心想起
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在網路上,你曾經受騙過嗎?當時發生了什麼事呢?
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有人會誠實相待,也有人會惡意欺瞞,由於缺乏面對面的互動與溝通,所以我們更要保持警覺。一旦涉及提供個人資料,儘可能多方確認對方的身分,以防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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