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先進國家中,信託制度除了被廣泛運用於保障個人或親屬的財產管理方面,也被用來從事增進社會公益的活動,中華救助總會社會福利組社工員洪國程表示,由於國外信託制度經長期發展,制度已成熟,可供我國未來保障高齡者制度的設計作為借鏡。
日本保障高齡者財產制度,除了中央政府所開辦的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等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外,在地方上的信託服務主要以財產保全與財產管理為主。高齡者只要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地方政府便會代替高齡者保管財產,並主動幫高齡者尋求適合其管理財產的金融機構。
而在美國,財產授權書為每人的必備文件,在自身健康不論處在何種狀態,皆有專人代替自己管理財產。因此,推動財產信託之際,可先引進美國一般短期授權代理的方式,意即由高齡者指定一位代理人,代替自己在短期處分財產,但此種代理關係在罹患疾病或無法處理事務時則立即自動喪失效力,因此,較適合健康或短期需要協助管理財務的人使用,藉此以培養國人將財產交由專人代管習慣。
新進國家保障高齡者財產制度均免於認定高齡者是否為精神耗弱者的程序,且規範當事人一定得在自己上有意識能力時,挑選代理人簽定代理契約,以防將來因失智、精神障礙而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下,財務遭到濫用。
此外,所選任的代理人若無法維護自身最大利益,法院也將介入並撤換,作為保護當事人的最後防護,值得作為我國未來規劃財產信託制度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