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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4/01的日記
作者: ~宅女judy~ 日期: 2009.04.01  天氣:  心情:
依現行民法,父母不論是否曾盡到責任,甚至凌虐子女,依法子女都須盡扶養義務~
這真的是條可笑又過時的法令,雖然不是刑法、只是民法

我想大多數的人都知道,這是昨天發生的一則新聞~
一個棄養女兒33的女人~竟然提訴訟告女兒棄養她?!
還好這次記者沒有再白目的跟這個女兒說:「可是她現在很可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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