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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事2份工作以上均應加保
作者:
ღ 雪兒 ღ
日期: 2009.05.18 天氣:
心情: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
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
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
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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