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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該有ㄉ法律常識 一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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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二
作者: 武飛~法律小幫手 日期: 2006.05.04  天氣:  心情: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的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院驗傷,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是要證明性交是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8.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己,儘管覺得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切記法官在判案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對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藥、以計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不安全感,嚴重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若遭下迷藥強暴,驗傷時請告? 壇摰v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10.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答應」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11.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限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現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之處。有鑑於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成「乘機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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