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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10的日記
作者: 若水 日期: 2008.11.10  天氣:  心情:
陳律師給全國公務員上的最後一課 (3)
第一條:本人是公務員,五等親內絕對不能是公務員。
> > 陳律師親身示範,明白地告訴我們,只要不是公務員,收受人家的錢就不會有所謂的
> > 「貪污罪」;
> > 「貪污罪」對一般百姓來說,是不存在的。因此,一個公務員,記得絕
> > 對不能自己出面拿錢或收錢,要拿,一定要讓你不是公務員的老婆、先生、子女、妻舅
> > 等等來收錢。如果有存款,記得受益人絕對不能把自己名字給擺進去。

> > 當然,你可要確定你的配偶不會那天跟著小狼狗、小二奶捲款潛逃,所以配偶殘障未必
> > 是件壞事。

> > 因此,如果你的配偶及子女是公務員,立刻叫他們都給辭了,免得將來牽拖不完,一個
> > 個都跑不掉。
> > 第二條::人頭,人頭,還是人頭。
> >
> > 在國內外開戶,一定要用人頭;誰的頭都行,就是千萬不能用自己的頭!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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