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942700
 若水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11/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1/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8/11/10的日記
作者: 若水 日期: 2008.11.10  天氣:  心情:
陳律師給全國公務員上的最後一課 (3)
第一條:本人是公務員,五等親內絕對不能是公務員。
> > 陳律師親身示範,明白地告訴我們,只要不是公務員,收受人家的錢就不會有所謂的
> > 「貪污罪」;
> > 「貪污罪」對一般百姓來說,是不存在的。因此,一個公務員,記得絕
> > 對不能自己出面拿錢或收錢,要拿,一定要讓你不是公務員的老婆、先生、子女、妻舅
> > 等等來收錢。如果有存款,記得受益人絕對不能把自己名字給擺進去。

> > 當然,你可要確定你的配偶不會那天跟著小狼狗、小二奶捲款潛逃,所以配偶殘障未必
> > 是件壞事。

> > 因此,如果你的配偶及子女是公務員,立刻叫他們都給辭了,免得將來牽拖不完,一個
> > 個都跑不掉。
> > 第二條::人頭,人頭,還是人頭。
> >
> > 在國內外開戶,一定要用人頭;誰的頭都行,就是千萬不能用自己的頭!



~~~待續~~~@};-
標籤:
瀏覽次數:45    人氣指數:645    累積鼓勵:3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8/11/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1/1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