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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1.28  天氣:  心情:
第 二 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 一 節 建築基地
第 2 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
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
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
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第 2-1 條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
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四公尺,未達四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
長度為準。
三、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
之切線長。
前項私設通路寬度在九公尺以上,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
免設迴車道。
(備 註:附圖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3080-2 頁)

第 3-2 條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
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
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
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第 4 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
,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
公共下水道。

第 6 條 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
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第 二 節 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第 7 條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
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第 8 條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
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
之限制。

第 9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
括左列各項:
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
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
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
要而無礙交通者。
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
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
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第 10 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
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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