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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蒼天已死
作者: 天風 日期: 2007.11.17  天氣:  心情:

法官縱容「其他非法方法」毀滅選舉?


【聯合報社論】


高雄市長選舉案二審定讞,此一判決對惡質的政風與選風,非但沒有激濁揚清的作用,反而必將使選風與政風更趨下流。我們尊重司法判決,但面對公正選舉及政治正義的失落,只有無語問蒼天。


就在二審推翻一審判決同日,中選會「公投綁大選」亦是橫柴入灶。政客以權術贏得選舉,政黨又用國家機器「綁」選舉;然而,輿論不足畏,道德不必論,司法亦不能懲奸除惡,真是公理何在,正義蕩然!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定黃俊英敗訴,認為「走路工」事件固有可議,但不符合選罷法的要件,因而改判。


高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是法理邏輯的推演。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這裡所謂「其他非法方法」為何,是本案的關鍵。


第一審判決認為,陳菊陣營在投票日前夜操作「走路工」事件,使黃俊英陣營無法及時反應,已造成選舉不公,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非法方法」要件。


但高院認為,依邏輯解釋,法條中「其他非法方法」的抽象規定,應與強暴、脅迫作相類似的解釋;因此,操作「走路工」事件並非與強暴、脅迫相類似的行為,故不構成本條之要件。


雖然如此,高院亦指出,陳菊陣營操作「走路工」事件、以損害黃俊英名譽的方式求勝是可議的行為;但因法律未予規範必須修法方能端正選風


換言之,高院選擇謹守法律邏輯,而讓使用卑劣手段的政客免於受到制裁。這種結果,可謂「口頭上還黃俊英公道,實質上則縱容了陳菊」。


法院這樣的態度形同給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上屆總統大選發生三一九事件,藍營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也有和公職人員選罷法相類似的規定,所以當時的訴訟,亦發生「公投綁大選」、「強制軍人留守」、「三一九事件發生後不當宣傳」等民進黨政府或助選人員的作為,是否符合與強暴脅迫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的爭議。


上述種種作為,其嚴重程度恐怕更甚於陳菊陣營在高市操作「走路工」事件。而且,這些作為確已影響選民投票意願或投票意向;因而,當時的法院判決實應作出正面判斷。例如,藍營主張,公投綁大選有暴露選民政治態度的危險,這在中南部的影響尤大,當已構成「強暴脅迫」的要件;卻均不為法官所採,而判決藍營敗訴。


總統選舉官司判決之後,意味「公投綁大選」是合法的手段。


於是在即將來臨的下屆立委選舉,和下屆總統選舉,遂演成民進黨準備以「討黨產公投」和「入聯公投」來綁架選舉;而國民黨則以「討國產反貪腐公投」和「返聯公投」來「反綁」。


大家都綁架選舉之後,進而演成投票程序「一階段領票、兩階段領票」之爭,以及「公投票和選舉票印在一起」之爭,以圖將選舉綁得更緊。這樣一來,選民的自由投票環境受到嚴重威脅,投票自由意志受到擠壓,整個民主選舉的正當性也大大動搖。請問,這是否正因法院判決不能體察社會民情、不能承擔責任,於是對不法投機之徒大開方便之門?


如今,法官再度告訴不法投機之徒,類似「走路工記者會」的選舉奧步可以使用,非在法律懲罰的「其他非法方法」之中。此種情勢演變下去,選風政風之沉淪將伊于胡底?民主將成什麼品質?


本案宣判前,法院大動作要求保護法官,但宣判結果受到不利判決的藍營,卻是眾所周知是不會有什麼強烈行動的法院事先已知判決結果,而竟裝模作樣地仍請求保護,這真是虛偽做作


然而,此一判決無異鼓勵大量「其他非法方法」盡可肆無忌憚地用於選舉之中,政風與選風之必將更趨下流,未卜可知。


2007/11/17 聯合報】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二審定讞,高院推翻一審見解,對陳菊陣營於選舉活動結束後,召開「走路工事件記者會」,是否影響黃俊英選情,高院承認「有爭議」,但尚不符合「選罷法中,妨礙他人競選,影響他人投票的構成要件」。同樣一個法條,一審認定構成,二審持相反意見,於陳菊何幸,對黃俊英何辜啊!


藍軍毫無疑問是吃了這記「司法悶虧」的。


一則馬英九有特別費二審在身,一審判馬英九無罪,馬感謝司法還他清白,此刻,能因高院二審推翻一審見解,讓黃俊英白高興一場,轉而痛斥司法不公嗎?馬英九畢竟不是陳水扁,不是嗎!


再者,選舉官司二審定讞,一翻兩瞪眼,二審判決了算數,誰管你一審怎麼見解。


因此即使二審對選罷法103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他人競選」,採取的解釋觀點實在「有違民主認知」,然藍軍又能如何?不尊重司法嗎?像綠軍那樣,自陳水扁以降,擺明的,把司法審判做「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公開詆毀嗎?


高院這場官司的法理認定,我們批評「有違民主認知,主要在於,此舉等於「限縮了」選罷法中「其他非法方法」的範圍,致使「選舉奧步」有了很大的被鼓舞空間,反正只要不是直接「強暴、脅迫」,那各種「奧步」不都可以出籠,不都可以嘗試嗎?法院「劃地自限」,不願在「選舉詐術」之前,扮演到此為止的「比賽裁判」,反倒退縮至邊邊角角的位置,大聲喊:「只要雙方球員、觀眾,不打人即可,其他奧步都可以接受」,這不等於變相助長選風敗壞嗎?


這不是誰贏誰輸的問題,而是搞奧步、搞選舉詐術,到底可不可以接受的民主基本認知!法院不能把這些事,視之為選務單位要去負責,尤其不能推回到立法機關。要知道,在攸關民主、人權的議題上,法院就是最後防線,法院若不能挺身扮演恰如其份的角色,就是失職。


法界人士不妨藉這次審判,深入想想,若今後選舉雙方,都認為選舉詐術、奧步皆成常態化,致使民主選舉喪失真正的競爭價值,那始作俑者,會不會是這次二審定讞的法官們呢?


2007/11/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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