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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簽預備約避奢稅 恐違法
作者: 小雅 日期: 2014.04.12  天氣:  心情:
簽預備約避奢稅 恐違法


2014年04月11日


【潘姿羽╱台北報導】別再上當!民眾購屋若配合屋主簽「預備約」規避奢侈稅,不僅沒保障,還可能涉及協助逃漏稅。《蘋果》接獲讀者吳小姐來信表示,日前看中一間房,賣方為避奢侈稅,要求簽「預備約」並先付訂金,想等2年期限過後再正式簽約。專家提醒,這種行為已違法,賣方遭舉發須補繳稅款,買方也可能因違約捲入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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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可能被控違約

「預備約」並非正式法律用語,「這種契約對交易3方都沒保障。」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表示,賣方、買方和仲介以不正當方法避稅,便是逃漏稅。在不動產交易中,若買賣雙方表明交易意願,但尚未簽約,部份業者會提供預定買賣契約書、訂金契約書等,買方先付訂金,擇日再簽正式契約。
實務上容易遇到買方反悔,要求賣方返還訂金,否則向國稅局舉發屋主規避奢侈稅。游璿樺指出,若雙方協調成功可解除契約,也無逃稅問題,但若賣方不願返還訂金,仍要求簽買賣契約並過戶,賣方有可能遭國稅局追討稅金,又採民事訴訟控買方違約,反過來要求買方賠償違約金,兩敗俱傷。
國稅局審議三科表示,只要民眾檢舉他人規避奢侈稅,且有提供交易資料,國稅局便會查核,不過若雙方私下協調後取消交易,因房屋並未移轉,便無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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