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信用卡為消費支付工具的本質,避免將放款業務風險轉嫁至信用卡業務,金管會17日表示,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納「放款」本息的工具,其中透過保險單借款也為「放款」範疇,金融機構要遵守規定。
金管會在93年8月23日要求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的工具,並將上述規範納入今(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中。
金管會強調,鑑於現行保險業辦理的「保險單借款」,屬於「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中的「放款」範疇,為利金融機構遵循,金管會8月9日已函示金融機構,不得以信用卡支付保險單借款的本息亦。
金管會也提醒,民眾於申辦保險單借款時,宜先依自身財務狀況,妥為規劃還款來源及繳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