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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四章之 一建築物安全(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2.01 天氣:
心情:
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 116-1 條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第 116-2 條 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
│ 裝置物名稱│安全維護│監視攝│緊急求│警戒探│備註│
│空間種類 │照明裝置│裝置影│救裝置│測裝置│ │
├────┬──┬──┼────┼───┼───┼───┼──┤
│ │停車│室內│○ │○ │○ │ │ │
│ │ ├──┼────┼───┼───┼───┼──┤
│(一) │空間│室外│○ │○ │ │ │ │
├────┼──┴──┼────┼───┼───┼───┼──┤
│(二) │車道 │○ │○ │○ │ │汽車│
│ │ │ │ │ │ │進出│
│ │ │ │ │ │ │口至│
│ │ │ │ │ │ │道路│
│ │ │ │ │ │ │間之│
│ │ │ │ │ │ │通路│
├────┼─────┼────┼───┼───┼───┼──┤
│(三) │車道出入口│○ │○ │△ │ │ │
├────┼─────┼────┼───┼───┼───┼──┤
│(四) │機電設備空│ │ │ │△ │ │
│ │間出入口 │ │ │ │ │ │
├────┼─────┼────┼───┼───┼───┼──┤
│(五) │電梯車廂內│ │○ │ │ │ │
├────┼─────┼────┼───┼───┼───┼──┤
│(六) │安全梯間 │○ │△ │△ │ │ │
├────┼─────┼────┼───┼───┼───┼──┤
│(七) │屋突層機械│ │ │ │△ │ │
│ │室出入口 │ │ │ │ │ │
├────┼─────┼────┼───┼───┼───┼──┤
│(八) │屋頂避難平│ │ │ │△ │ │
│ │台出入口 │ │ │ │ │ │
├────┼─────┼────┼───┼───┼───┼──┤
│(九) │屋頂空中花│ │△ │ │ │ │
│ │園 │ │ │ │ │ │
├────┼─────┼────┼───┼───┼───┼──┤
│(十) │公共廁所 │○ │△ │○ │△ │ │
├────┼─────┼────┼───┼───┼───┼──┤
│(十一)│室內公共通│ │△ │○ │ │ │
│ │路走廊 │ │ │ │ │ │
├────┼─────┼────┼───┼───┼───┼──┤
│(十二)│基地內通路│○ │△ │ │ │ │
├────┼─────┼────┼───┼───┼───┼──┤
│(十三)│排煙室 │ │△ │ │ │ │
├────┼─────┼────┼───┼───┼───┼──┤
│(十四)│避難層門廳│ │△ │ │ │ │
├────┼─────┼────┼───┼───┼───┼──┤
│(十五)│避難層出入│○ │△ │ │△ │ │
│ │口 │ │ │ │ │ │
└────┴─────┴────┴───┴───┴───┴──┘
說明:「○」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
設置。
第 116-3 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
├───┼─────────────────┼────────┤
│(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
├───┼─────────────────┼────────┤
│(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
├───┼─────────────────┼────────┤
│(三)│車道 │三十 │
├───┼─────────────────┼────────┤
│(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
├───┼─────────────────┼────────┤
│(五)│安全梯間 │六十 │
├───┼─────────────────┼────────┤
│(六)│公共廁所 │一百 │
├───┼─────────────────┼────────┤
│(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
├───┼─────────────────┼────────┤
│(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
第 116-4 條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第 116-5 條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第 116-6 條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第 116-7 條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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