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6日高雄市長當選無效官司翻轉,高雄司法界又錯失了一次端正選風的機會。
這是一個私欲大於公義的體系,人不照天理,天不按甲子。
為什麼選罷法第103條第一項第二款要規定「其他非法方法」?
這是因為列舉行為模式,常常掛一漏萬,所以立法者乃概括授權,讓司法者可以依憑社會的公義、個人的良知,去衡平執法的困窘。
所以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事庭要講道理,若司法者把栽贓抹黑「走路工事件」,這種敗壞選風的文化,以法律未完備為理由,再推回給立法者時,那麼規定「其他非法方法」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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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兒(Descartes)說得不錯,「我思故我在」,怎麼想就怎麼活,一個想法一個世界,一個念頭可能是天堂也可能是地獄。想法的影響最深遠,但是人常習焉不察,察而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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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的內湖科技園區,從馬英九先生到郝龍斌先生,也才不過三、四年,從七千多億,轉瞬間翻兩翻,產值到了兩兆三千億,成了台灣目前最大的經濟命脈,一下子就遠遠超越了百年重鎮的竹科。
至於台南科技園區與高雄的路竹科技園區,甚至是高雄市的軟體科學園區,為什麼做不起來?
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政府應該好好反省,是不是政府窒息了民間的生命力?
By~ 蘇盈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