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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宗教與科學
作者: judy 日期: 2016.10.07  天氣:  心情:
以下是judy個人的想法:
一.宗教是人類長時期的行為記錄與思考領域大小寬廣的驗證!
二.宗教許多形而上的理倫憑藉的是人腦思考的無限領域=神學性的哲學
三.宗教的大集體統整思想造就出人類的理智文明與科學.
四.科學只是非常形而下的正反邏輯驗證!

事實上,有些文化場域中的科學與宗教尚能共融共處,有時科學與宗教的論爭往往就是「文化與文化」的論爭,這是我們必須釐清並解釋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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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宗教的哲學性理解,大都劃歸於「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或「理性神學」的範疇。一直到了啟蒙運動之後,因為歐洲思想界從傳統基督宗教的束縛中得到解放,強調「理性至上」,要求從人文、世俗觀點,以理性去重新評估並瞭解宗教,於是就有了「宗教哲學」的產生。

當然,一定會有人反駁,認為地球上一開始有人,就應該有「宗教哲學」。因為只要有人就會產生宗教現象,人也一定會用自己的思考方式去探討有關宗教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宗教的核心--神的問題,所以廣義來說,這樣的思考便是宗教哲學了。這種說法當然也有其道理,但是這樣的理解恰恰也混淆了「宗教哲學」、「神學」與「宗教學」的範疇。事實上,這些學科在本質上是有差別的。我們接下來就要看一看到底「宗教哲學」與其他相信學科的差異到底在哪裡,也同時釐清其意義與研究範圍。

麥逵利(J. Macquarrie)的定義相當清楚:「神學可以定義為這樣一種學問,它透過參與(participation)與反思(reflection)一種宗教信仰,力求用最明晰和最一致的語言來表達這種宗教的內容。」他也提出構成神學的六要素:經驗、啟示、經典、傳統、理性、文化。


宗教哲學追求的是既存宗教現象的根源與秩序,並可能延續至超越層次的研究;而宗教學的目標就如同「科學」一般是提出「解釋」--而且是廣泛而真確的解釋。就方法上,宗教學研究因為沒有特定的方法,所以包含的廣度就較宗教哲學為大;而就目標而言,兩者也指向不同的領域。所以宗教哲學亦不同於宗教學。


(一)哲學本身就是宗教

在這一個立場上,在西方著名的學者有柏拉圖(Plato),新柏拉圖主義的普羅丁(Plotinus)和波費里(Porphyry)以及近代理性主義的史賓諾莎(Spinoza)等。將哲學視為是宗教的觀點便是「用哲學觀念去展現對終極實體本質的反省」,而且可以用人類經驗世界的語言事物來指稱這些實體。如柏拉圖在「迪美吾斯篇」(Timaeus)論到世界的生成時,肯定了一個工匠神「德米奧格」根據永恆理想典範來塑造物質世界,將宗教思想與宇宙論結合起來,他也創造了「神學」(theology)一詞;波費里認為哲學的目的是「救贖」,因此靈魂必須高尚心志向上遷升,這可藉苦修禁欲與認識上帝來達成,「正當宗教」(positive religion)在其哲學中扮演極重要角色。

(二)哲學被用來輔助宗教

在這一個立場上,在西方著名的學者有奧古斯丁(Augustine)、多瑪斯(Thomas Aquinas)、洛克(John Locke)、米契爾(Basil Mitchell)等。抱持這種觀點的其實便是將宗教哲學理解為「自然神學」--以理性的方法來研究超自然存有的學問。意圖以純粹理性去尋求宗教終極對象與由之而生的諸關係,藉由哲學方法來理解信仰的真理。也因此,此派學者認為知識和精神最後都將歸屬於上帝。以多瑪斯為例,他大量引用亞里斯多德的哲學來建構天主教神學,其中最有名的便是以「五路論證」證明上帝的存在,包含「最初的動者」、「第一因」、「必然性存有」、「絕對價值」與「神性的設計者」等內容,這些都是從亞里斯多德形上學中「第一原動者」的觀念衍生出來的。不過其基本想法仍然強調理智無法抓住信仰真理的全部,對信仰而言,理智不過算是「序言」。洛克在《人類悟性論》中也認為哲學能為信仰知識立下堅實無誤的基礎典範。

(三)哲學為信仰的基礎

在這一個立場上,在西方著名的學者有奧坎(William Ockham)、康德(Immanual Kant)、卡爾巴特(Karl Barth)等。持此想法者認為哲學當然無法對宗教進行判斷,但是哲學可以指出宗教的限制性、可能性以及人類理性限度內對上帝的認識,並因此來展現出自我的信仰。巴特在《教會教義學》中,就把哲學當作檢驗信仰知識的工具。

(四)哲學是一種分析宗教的工具

這是英語世界最被接受的宗教哲學研究進路。在這一個立場上,在西方著名的學者有佛洛(Antony Flew)、馮‧布瑞(Paul van Buren)、布列斯偉特(R. B. Braithwaite)以及菲力普(D. Z. Phillips)等,在此主要是用哲學的方法來對宗教的本質、宗教語言的功能和如何來做神性的研究等進行討論。其重要的主題如信仰者如何以語言來指稱神聖,而這樣語言的使用如何反過來支持信仰者並連結到其生命之中。

(五)用哲學來做為研究宗教的路徑

這是當代研究宗教的發展。在這一個立場上,在西方著名的學者有培林(David Pailin)、華勒士(Maurice Wiles)以及希克(John Hick)等。用哲學來做為研究宗教的路徑的背後,我們要去注意的是宗教本身在信仰者的實踐、教義的詮釋、文化的背景等種種因素來看待哲學和宗教的關係。像希克便認為哲學不直接處理宗教的對象,而是就宗教中已存在的「概念」、「關係」等等作理性思辯。因此,它不是宗教教誨,研究者亦不必從宗教的立場出發。

二、「宗教哲學」所採用的重要進路

希克在其《宗教哲學》中曾強調「宗教哲學」不是神學的分枝,而是哲學的一部分。它不直接處理宗教的對象,而只對宗教範圍之中的「概念」、「方法」與各種「關係」,進行推理與分析,所以是屬於「第二層次」的活動,是就已存的體系作反省思維。若遵循希克的理解,那就是作為哲學一部份的「宗教哲學」要進行反省推理,就必然有其典型的方法進路--哲學的研究方法,一般哲學方法的進路有四:邏輯學、形上學、知識論、以及倫理學。我們以下便加以說明。

(一)邏輯學(logic)進路

什麼是邏輯?按照哲學的定義,邏輯是研究區別正確推理與不正確推理所使用的方法與原理。一個具有成熟邏輯能力的人,可以「客觀地聽、嚴格地想、真實地說」。因為邏輯強調信任證據、要求嚴格推理並證明--檢驗概念用法的正確性;命題的嚴格性;與推理的有效性、會避開謬誤--成見、傳統、以偏概全……等等,也因此說話與行動會強調系統化與條理化。

邏輯既然是哲學研究的基礎,當然也能作為「宗教哲學」的研究方法之一。事實上,許多對於神存在的證明便是以邏輯論證的方式加以呈現。以安瑟倫(Anselm)的「本體論證」為例,他提出「上帝即是人類所能設想的最完美之物,既是最完美,則祂必存在」的說法是按照以下步驟而來的:

步驟一:上帝意指在想像中最為完美者,無其他事物比祂更完美

步驟二:若上帝僅存在於認知中,那麼其完美便不及於同時在認知與真實界皆存在之物→若祂不真實存在,則其便非最完美

步驟三:此最完美之物之「不存在」是無法想像的,在同一事物上「最完美」同時又「不存在」是不可能,是矛盾的

結 論:無疑地上帝在思想中最完美,既是最完美,則祂必存在

這樣的步驟就是所謂「邏輯步驟」。以邏輯研究宗教有兩個好處:一是將注意力放在具體的語句陳述上,而避免因宗教情感而引起情緒性的論爭;一是強調任何有關宗教的討論都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而促使研究者更嚴格而寬廣地面對他所要處理的宗教現象。

(二)形上學(Metaphysics)進路

Metaphysics一詞最早是被希臘時代的哲學家Andronicus所使用,指的便是「在物理學之後」(meta-physics)的學問。但是,早在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時,便為其建構完備的系統,甚至將經驗世界與超驗世界連結起來。以形上學處理並詮釋宗教最成功的莫過於多瑪斯了。形上學來處理在宗教上有關生命最根本的存在的問題。如「我是什麼」?身為人的我,是個物質性的軀體還是靈魂?若是軀體,那在我死後還存在嗎?若我是靈魂,那軀體對我又有何意義?形上學也可協助解答「我是誰」的問題。我的本質是什麼?過去的我、現在的我以及將來的我都是同一個嗎?若是,到底是什麼東西可以讓我的共同性得以超越時間?形上學也處理「存在」的問題:什麼是存在?我存在嗎?我的「存在」與其他人的「存在」是否相同?上帝存在嗎?

我們必須注意,就是「形上學」為宗教哲學建立堅實的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可以談「本體論」(存有的研究,包含上帝的存有)、「宇宙論」(包括世界的起源與秩序)、以及「人性論」(人的本性與人的團體等)。

(三)知識論(Epistemology)進路

知識論所著重的是在於知識取得的問題。我們知道什麼?並且我們如何去知道?知識是如何去取得的?不同的哲學家對於知識的定義、知識形成的方法與過程、人類認知的限度、以及真理的判準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如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都認為知識來自於普遍觀念,但是前者認為觀念來自於理型世界,是先天的,因此要靠「回憶」來獲得;後者則認為觀念存在於事物之中,人類藉由經驗以及對經驗進行「抽象作用」來取得。

在宗教層面上,相當重要的一個問題便是「信」與「知」的關係。這兩者在本質上是否不同?當我說:「我相信某人對我撒謊。」時,其實這就意味:「我知道某人對我撒謊。」若從宗教的脈絡來看,一個信徒說:「我信上帝存在。」他是不是就等於說「我知道上帝存在」?當信徒聲稱他知道上帝存在時,他到底「知道」了什麼?換句話說,當我們聲稱「知道」某真理時,其標準、過程又是什麼?這對於我們要判斷一個人的宗教性言說時,是相當重要的。

(四)倫理學(Ethics)進路

倫理學的重點在於「價值」或「價值體系」的理解與建立。而此價值是與人以及其所生存之群體的相互關係有關,因此會提及有關責任、正義、愛與真理等問題。並且當我們將焦點放在某些特定群體時,便會產生特定的倫理理解--如企業倫理、醫藥倫理、工作倫理等等。

當關連到宗教研究時,倫理學會將重點放在人的「宗教生活」與其所遵循的規則原則上。這些規則的來源是什麼?這些規則來源是道德性的嗎?許多信徒宣稱他們的神是道德的來源,他們遵循的生活規則是善的,因為神如此說。但是問題是:若神要我們殺人時那仍是善的嗎?可能信徒會說神絕不會下殺人的命令。若此則很明顯地,在神諭之上有更權威的標準,那是什麼?這些問題正是倫理學所關注的。

概括地說,這四種領域成為了在哲學方法上,做宗教研究時所必須去接受的訓練。而且這樣的一種型式為大部份的西方人們所採取。但是就這一型式本身而言,還是會有某些特定的問題和爭議產生。

肆、「宗教哲學」所探討的重要主題

一般探討宗教哲學的相關著作,其討論的主題重疊性相當高。一般而言,大部分宗教哲學著作中都會討論的主題有「宗教的意義」、「神的存在與屬性」、「宗教經驗的理解」、「人的存在與地位」、「宗教語言」、「宗教與科學之關係」、「邪惡與人類苦難」等等議題。由於篇幅的緣故,所以無法介紹所有的主題與內容,我將擷取其中「宗教的意義」、「神的存在與屬性」、「宗教經驗的理解」、「人的存在與地位」、「宗教語言」等五個議題加以簡介,至於「宗教與科學之關係」、「邪惡與人類苦難」我將以另外章節論述之。

一、「宗教」的本質及其要素

既然宗教哲學所要研究的不是「神」本身而是「宗教」,當然所要處理的議題便是宗教的本質及其要素。而且對於宗教的理解將影響所採取的研究方法。宗教之所以為宗教而不與其他學理系統相混淆(有重疊然不混淆),必然有其獨特之本質與其他事物做區別。我們若就religion的語源來看,它可以具有兩重意義:一是religio,意指「神-人」之間的契約;一是religere,意即再次的約束。換句話說,宗教指出的便是「人和神聖的關係」。因著這種「神聖-人」關係的體認,從而提供人們一種信念,一種價值判斷,一種行為導引的準則。懷德海在《宗教的創生》一書中曾對宗教的本質有相當獨特的說明:宗教是信仰的力量,用以滌淨我們的內在;宗教又是一普遍真理的系統,只要此系統被「真摯地把握」且「真正的理解」時,便具有「轉換性格的效用」。他也同時強調宗教是「個人的」,它不是一個「社會事實」--真正宗教的感受必是孤寂的。

當然,「神聖-人」這種關係是一個基礎,真正的宗教不能只是一個抽象的信念或觀念,亦即它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有其行為行動,以及制度組織,這些就是構成宗教的要素。「神聖-人」之關係之具體闡明便是「教義(Dogmas)」和「神話」(Myths);至於這種關係在人具體之表現便是「儀式」(Rites)和「典禮」(Ceremonies);而其制度組織便是所謂的「教會」(Church)或「教團」(Community)。後二者常受社會環境的制約而改變。懷德海在人類歷史中的宗教裡曾顯現出來的四要素為:「儀式」、「情感」、「信仰」、「理性化」,而在人類歷史中,它們也依此次序出現。而宗教的高級與否也以此其強調何因素來判定:越強調後者則越高級。

既然宗教哲學是以宗教之中的相關概念與其關係之思辯為主,故對「上帝」概念的認知是必要的。所有研究宗教哲學的學者,都必然會涉略到「上帝存在」及其屬性的議題。
對於「神的存在」一向有兩種論點:「肯定神的存在」以及「否定其存在」的論點。肯定神存在者便會採取各種方式證明上帝是存在的,亦即採取所謂的「有神論論證」(theistic proofs)。一般而言,最為常見的主要的幾種論證便是安瑟倫(Anselm)的「本體論證」--「上帝即是人類所能設想的最完美的東西,無法再想像比祂更完美的了」、多瑪斯的「第一因論證」與「宇宙論證」--亦即有名的「五路論證」、培利(W. Paley)的「目的論證」--宇宙之運行必非無緣故的,必有一睿智之創造者、以及「道德論證」--從客觀的道德律而推出一個神聖的立律者。上述這些都是有神論者根據其宗教經驗而推演出的論證。


在哲學史的發展上,其實有相當多對於宗教的討論。最早可以追溯到先蘇時代的畢達哥拉斯(Pythagoras,BCE572?~492?),他追隨「奧菲斯教」(Orphism)的精神來指導哲學與科學,強調玄秘的神明、宇宙秩序、科學原則、理性思考、甚至音樂律動都是相合的;詭辯學派的普羅塔哥拉斯(Protagoras,BCE485~415)也以「不可知」的態度論述神的存在。當然,也有否認哲學與宗教有任何關係的,如教父時期的特土良(Tertullian,c.160~230AD)便提出三句話:「雅典到底和耶路撒冷有什麼關係?學院(Academy)與教會之間有何共同點?異教徒與基督徒之間有何關連?」基督教改教家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對哲學的態度更近乎全然批判。不過我們還是將焦點放在哲學家如何論述哲學與宗教的關係




對於「宗教」本質的把握和規定上,自古至今對「宗教」作研究而下定義的學者有下列三種傾向:一是以「神」--即信仰對象為傾向。二是以「人」--以信仰主體的個人體驗作為傾向。第三是以「社會」--即宗教的社會功能作為傾向。但就我的理解,「宗教」所涵攝的不只是其中的任一部份,它應該是神、人、以及社會三者所建立起的一個關係;而且真正的宗教不能只是一個抽象的信念或觀念,亦即它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有其行為行動,以及制度組織--它包含一個完整的體系,一個人以理性所建立的「中介體系」。所以我們將此二概念合起來理解什麼是「宗教哲學」:絞盡腦汁、盡所有的理性去探求「既存的有關人類與神聖事物的關係體系」之真相,其本質是什麼?何以如此?它應該如何?欠缺什麼?

我必須再強調一點:理解宗教真理的兩個向度分別是啟示(Apocalyptic)與理性(intellectual),但是無論啟示或理性,都必須預設理性思考宗教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就算是「啟示宗教」,也必須承認人具有「理解啟示」與「回應啟示」的能力。而這些表達出了宗教的本質--人以理性所建立的「中介體系」,與宗教的目的--超越、讓人更像自己。




以下我將先從歷史考察的角度介紹三種有關宗教與科學的相互關係的論點。

第一種我們稱之「衝突論」,望文生義,持此論者認為宗教與科學在本質上是截然對立的,其中之衝突矛盾也是不可調和的。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派(Fundamentalism)與羅素(B. Russel, 1872~1970)都屬於「衝突論」者,但是正好代表兩個極端的立場。前者毫不妥協地維護基督教信仰核心--《聖經》的絕對性與神聖性,因此拒斥一切有悖於《聖經》的科學知識;另一方面,羅素則認為宗教與科學代表了兩種全然不同的世界觀。他在其《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1959)中將宗教定義為「由於恐懼而產生的病症,是人類災難深重的淵源」。他甚至認為基督教不僅在過去,而且在科學知識日漸普及的今日都是人類進步的一大障礙。

另一種觀點與前一種正好相反,我們可稱之為「相關論」。愛因斯坦的一句話相當可以來解釋此論的基本觀點:「科學撇開宗教變成了跛子;宗教撇開科學便成為瞎子。」相關論者其實擁有許多來自自然科學學者的支持。我們借用當代英國大氣物理科學家霍頓(John Houghton)在《上帝玩骰子嗎》(1989)中所提到重要觀點來說明為何宗教與科學是相關且相依存的:(一)宗教與科學可以彼此更新思考問題的角度;(二)從宇宙的秩序與和諧似乎可以指向宗教所謂「創造者」的存在;(三)宗教可以作為科學模式的「第五度空間」--上帝存在於作為「第五度空間」的靈界,此可擴充我們對於物質界的認識;(四)兩者在方法上其實具有一致性,如:運用已知之材料與知識、運用新的理論與發現、必須與其他方面的知識相配合。(五)從人類的本能與對科學的焦慮面向來看,兩者之統一是必要的。並且,更重要的一點,霍頓認為科學事業之中蘊含著「超越性」的本質,而這是與宗教相通的。

第三種觀點我們暫稱之為「互不歸屬論」,因為持此觀點者強調宗教與科學各有其任務與領域,彼此互不干涉。田立克在某種程度便是採取此一看法者。他強調宗教真理與科學真理並不屬於同一意義向度(the same dimension of meaning),彼此不能相互干預的,當然所謂的「衝突」其實在不同基點上的互相攻訐,是無意義的;當然,這種說法也引含了一種警告:不要企圖用科學的最新發展來實證宗教信仰。另一個採此觀點的學者便是湯恩比(Arnold J. Toynbee, 1889~1975),他從歷史哲學的角度來解釋宗教與科學的衝突其實就是宗教本身發展的自我挑戰,人類接受科學其實就是接受另一種形式的宗教。湯恩比認為宗教常常越過了自己的知識領域,而想包攬所有的知識。他強調宗教與科學所追求的其實就是兩種不同的真理:「理智的真理」與「情感的真理」,除非認知道這一點,否則爭論永不可能解決。
從以上三種理論,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宗教真理」與「科學發現」之論爭要點。首先,近代科學的種種發現,在在挑戰了傳統宗教的宇宙觀。而麻煩的是,大多數宗教的教義又建立在其宇宙觀上,因此當宗教宇宙觀被科學所否定時,代表此宗教的存在基礎受到了嚴重的挑戰。面對此種挑戰,基本教義派乾脆「為信仰而否認科學」,羅素則決定科學事實至上,信仰可以捨棄;霍頓卻覺得可以藉由建立更超越的宇宙觀來為兩者建立「既平衡又現實」的關係;田立克與湯恩比確認為不應混淆兩者的功能與範圍,只要釐清兩者的界線,論爭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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