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審理模式 (以專利侵權事件為例):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兩造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聲請人提出聲請
聲請人: 一、倘聲請人為專利權人則應提出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及釋明相對人構成侵害事實之證據(倘係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除上開證據外,另應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或其他證據釋明其專利已符合專利要件)。
二、倘聲請人為被控侵權人則應提出證據釋明其未就相對人所主張之專利構成侵害之事實。
三、保全必要性之釋明:聲請人應提出具體證據釋明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相類之情形,若法院不准本件聲請,其可能遭受之重大損害(釋明有不足時,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法院: 一、就聲請人應補正部分,命聲請人補正,並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均載明除提出於法院外,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相對人)。若相對人係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應考量加計對外國送達期間及兩造當事人蒐集證據及提出書狀所需時間。
二、就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及相對人得否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應供擔保金額,得命兩造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之事證釋明之。
30~45日
2.第1次書狀交換完畢
7日
2-1.技術審查官提供初步技術意見予法官
14~21日
2-2.第2次書狀交換(必要時)
3.第1次陳述意見期日(技術審查官在場協助)
法院:就所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保全必要之事實,應審酌:
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包括權利有效性及權利被侵害之事實。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准駁對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
三、權衡兩造當事人損害之程度。
四、對公眾利益(例如醫藥安全或環境問題)造成如何之影響。
3-1.第2次陳述意見期日-必要時(技術審查官在場協助)
30~60日
4.裁定(本案終結)
法院: 聲請人縱已釋明聲請定暫時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額宜參酌相對人已提出證據釋明其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准許所造成之損害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