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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理模式**本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2.01.28  天氣:  心情: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理模式**本文摘自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理模式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理模式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兩造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收新案-送審查庭



2.新案審查



3.起訴程序未欠缺



4.調機關卷



5.專利案件,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辦理



6.機關卷、答辯到院,完成程序審查表



7.送分案



8.命關係人參加訴訟



9.第一次準備程序:



 



1.就書狀先行部分整理爭點及說明技術內容。
2.確定當事人是否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提出新證據。
3.訂定審理計畫。





9-1-1.有新證據提出則進入審理計畫之訂定



21日~28日



9-1-2.◎審理計畫之訂定



 



1.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分別酌定當事人提出新證據及對造對新證據答辯所需時間,並據以預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
2.法官諭知當事人應依審理計畫遵期提出,如逾期提出將依法發生『失權效果』。





21日



9-1-3.新證據提出期限



 


例如: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酌定原告提出新證據期限為3週,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




21日



9-1-4.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期限



 


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依審理計畫在相同3週內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書狀。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




7日~14日



9-1-5.第2次準備程序(接10.)



 



1.整理新證據爭點及技術說明。
2.與新證據有關必要補強證據之提出及答辯。





9-2-1.無新證據提出



9-2-2.必要時得進行第2次準備程序



9-2-3.必要時得進行第3次準備程序



10.言詞辯論



11.宣判(本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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