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兩造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收新案-送審查庭
2.新案審查
3.起訴程序未欠缺
4.調機關卷
5.專利案件,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辦理
6.機關卷、答辯到院,完成程序審查表
7.送分案
8.命關係人參加訴訟
9.第一次準備程序:
1.就書狀先行部分整理爭點及說明技術內容。 2.確定當事人是否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提出新證據。 3.訂定審理計畫。
9-1-1.有新證據提出則進入審理計畫之訂定
21日~28日
9-1-2.◎審理計畫之訂定
1.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分別酌定當事人提出新證據及對造對新證據答辯所需時間,並據以預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 2.法官諭知當事人應依審理計畫遵期提出,如逾期提出將依法發生『失權效果』。
21日
9-1-3.新證據提出期限
例如:法官參酌當事人意見,酌定原告提出新證據期限為3週,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
9-1-4.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期限
被告機關及訴訟參加人依審理計畫在相同3週內就新證據提出答辯書狀。應於期滿前將書狀原本送交法院,繕本逕送對造。
7日~14日
9-1-5.第2次準備程序(接10.)
1.整理新證據爭點及技術說明。 2.與新證據有關必要補強證據之提出及答辯。
9-2-1.無新證據提出
9-2-2.必要時得進行第2次準備程序
9-2-3.必要時得進行第3次準備程序
10.言詞辯論
11.宣判(本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