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審案件審理模式: (以下各項程序進行所需時間係供參考,實際所需時間應視個案情況並參酌兩造當事人意見予以調整)
1.地方法院將智慧財產刑事上訴案件卷宗及證物送交智慧財產法院分案
1-1.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 →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
1-2.上訴不合法律程式,可以補正者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 →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
1-3.有需要技術審查官協助案件,由合議庭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
2.準備程序(無行準備程序必要者,由審判長逕訂審判期日),徵詢兩造意見,擬定審理計畫
整理兩造之證據、證據能力、不爭執事項、主要爭點,及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之其他事項。被告、辯護人為智慧財產權無效性抗辯或善意先使用等抗辯者,應於準備程序中提出。
鑑定、函查、調卷、勘驗等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3.有續行準備程序必要者,續行第1、2…次準備程序,直至準備程序終結
審判長訂定審判期日
4.第1次審判期日
5.第2次審判期日
6.宣判(本案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