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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調解業務
作者: 小嵐 日期: 2009.11.02  天氣:  心情:
調解業務

承辦單位 : 南投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範圍
◆ 民事事件。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聲請方式 – 向調解會或服務台為之
◆ 書面 → 自行填寫聲請書。
◆ 言詞 → 口述由受理人員筆錄。
■調解時限 – 訂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
◆ 民事15日。
◆ 刑事15日。
■調解方式
◆ 獨任調解。
◆ 開會調解。
◆ 分組調解。
■調解進行
◆ 兩造事人或其法定、委任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期日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結果
◆ 成立—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進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 不成立—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好處
◆ 具有法律效果。
◆ 節省時間金錢。
◆ 符合當事人需要。

承辦單位 : 南投市公所民政課。
電話 : (049)222110轉126

公所人員說私下調解失敗的話,就是雙方都要出面來調解

和解必須雙方意合,若被侮辱者不接受,一樣可以提告

經調解失敗,可憑調解記錄要求警局移送地檢,或自行前往地來窗口填單申告

想打官司,證據佔了勝算很大部份。

若事實明確,又有錄音錄影,幾乎十拿九穩。

像我有照相,只要真正提告時,攜帶隨身碟加上先前照相的證據就可以。

罰金問題也問過了,公所是說:

(罰金是給法院,不是給原告)
(但原告可用名譽受損再度提出損害賠償)
(1.原告在社會的身份地位
 2.當時原告週遭現場的環境
3.侮辱的字眼
4.原告身心受創的嚴重程度)
並不是提多少法院即判多少,以上條件是基本參考之要件。
舉個例子,你被惡意某人罵三字經,只要你能自負舉證責任
 ,通常這種現象在民事求償裡面,即使你請求對方賠償20
 萬,根據過去判例,法官大部份都判5到6萬左右。因為這
 些都是屬於小事件之侮辱行為。
(刑事項目免費,並得於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白話一點講就是,我要告刑事,順便求償民事)

反正妳也不公開檔案,所以我先前有行告知義務了
如果妳還願意私下和解,請自動寫公開道歉日記
就如同妳公開發表日記罵人的那樣公開發表道歉日記

道歉日記規格不用太正式
但請妳至少註明跟(誰)道歉
為了(什麼事)道歉
請妳保證先前的那篇文章不會再出現
最後請妳註明妳的公寓ID在此跟(誰)道歉
對(誰)敬上所有的歉意
此道歉日記,願意永久保留
不可隱藏或者刪除
如有違背,願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PS.煩請像一般日記發表就好
PS.2 我不會再回應任何日記回覆,我也會關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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