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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貪污96次馬英九應處無期徒刑、
作者: 阿隆 日期: 2012.05.15  天氣:  心情:
公務人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於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3條定明文。馬英九只捐款3-5次,馬英九至少犯偽造公文書90次。〔見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更2審無罪,但犯偽造文書〕又侵占公有財物者,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明文,特別費為公款,特別費捐贈為國家捐贈,馬英九2012年總統選舉向人民自認私人捐款8千多萬,亦即馬英九特別費並無因公支出,每個月貪污一次,因此馬英九確定事實犯貪汙、偽造公文書96次,應處無期徒刑〔見蔡守訓判陳前總統理由〕,依法馬英九應被關在台北監獄,所以2千3百萬人民應承認法院判馬英九貪污無罪,為叛亂、搶劫國家公款、掩護馬英九貪污、枉法、偽造公文書之類似誤寫、誤算之情形。及應承認馬英九程序為總統,實體為無期徒刑貪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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