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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第1052條
作者: 小羽毛(請看自介心情貼) 日期: 2013.12.19  天氣:  心情: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婚前一定是健健康的,但如果結婚之後n年,因積勞成病而得到不治之症時,你們會提出上方第七、八項而離婚嗎?

不會,為什麼?

會,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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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2-05 05:10
他, 39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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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1-17 23:49
他, 46歲,桃園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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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1-02 22:56
他, 36歲,桃園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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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31 00:29
他, 99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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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30 18:24
他, 43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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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30 18:21
他, 43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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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29 01:54
他, 99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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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28 14:27
他, 43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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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28 14:26
他, 43歲,桃園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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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12-25 08:26
他, 43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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