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0930分就已經到高雄地方法院等了,也遇到告我的人,他一見到我就一副你死定了!
就連保全人員對我也很不爽,一見面就跟我說,他不是來當證人的,也是要來告我的,並說我怎麼可以使用這種東西
來傷人!.......................................而我們等了很久~~~~!約1050分才換到我們開庭,
一開始,檢察官就先要我們來查證身分,之後所有人就回座位,並傳喚證人(保全人員)
結果保全人員說他不是證人,他說也是要來告我的,檢察官就跟他說,你不是當事人!而你當時正在上班,所以你就是證人
之後立刻要他宣讀證人誓言,並告訴他只要有一句違證,要判幾年到幾年期刑,話說完,保全人員馬上嚇一跳
就連說話都在發抖~!...............後來保全人員說的我聽起來怎麼都是對我有利的話,不是要整我的嗎?
之後換我時,檢察官只問了一個問題,就是問我是不是打了兩發防狼噴劑,我說是!第一發,是因為正在阻止正在進行中的不法行為!
而第二發,因為對方在地上突然再次衝向我,才打出的!
再來傳告我的吳員,只問了兩各問題,檢察官就生氣了!就罵說..........你這根本就是找人家打架結果打輸了,卻還要告人家~!
你這個人,!@#$%^結果檢察官實在判不下去,(還跟告我的人吵起來!我在旁都傻眼)
最後就說在他看起來,這案子太小了,要我們去調解委員會,所以目前就駁回此案件了!
現在至少我不在是刑事案件的被告,這樣我們部隊就可以幫我請律師了!心情突然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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