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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舊金山和平條約
作者: 甚麼是"法輪大法"? 日期: 2014.02.03  天氣:  心情: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各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2013年3月12日,日本政府在內閣會議上決定,把4月28日作為紀念《舊金山和約》生效的「主權恢復日」。[1

重要條文內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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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舊金山和平條約
和約條文最終以原始英文條文為依歸,若有中文解讀爭議應以英文版本[2]為主。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編輯]


第2條 【放棄領土管轄權的權利】: 因領土主權(所有權)為日本天皇所有
1.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4.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5.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6.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編輯]
1.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韓國對竹島的領土主張[3];目前竹島為韓國實際管轄。
2.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4]2012年3月9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亦作相同表示。[5]目前台灣由中華民國實際統治;中國大陸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由中國共產黨實質統治。
3.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國立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等於本土台灣人身份地位未定)[6]。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7]。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8]。
4.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正式造訪北方四島的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況;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9][10][11][12]。

5.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給日本的範圍內,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13]
6.昭和39年(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從文字到法律的解釋《舊金山和約》的話,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量《開羅宣言》以及接受《開羅宣言》之《波茨坦公告》等,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應該是聯合國的問題。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統治著台灣。而此為各國對此管轄的經過。而現在從世界現狀來看,解釋為有管轄權。」[14]
7.2001年,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教授許慶雄說:「我們看許多致力於台灣獨立運動的團體,竟然都從《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舊金山和約》等國際條約尋找日本只是『放棄台灣』而非『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證據,試圖以此來證明台灣可以獨立,要求中國准許台灣獨立、國際社會保證台灣可以獨立。這是很荒謬的。台灣要獨立,為什麼要靠某一個條約放棄了台灣、或者忘記把台灣交給某個國家,所以才能獨立?如果哪一天條約當事國忽然想起,再重新議約把台灣交還給中國,那我們是不是就不能獨立了?」[15]
8.2003年8月10日,以美國為基地的台灣獨立運動團體「正綠社」的陳姓顧問說,正綠社認為:台灣自稱獨派的人士,其實是只會說台獨、卻沒有實際行動力的「口說台獨」,前總統李登輝也包括在內;21世紀的民主體制,獨立很簡單;舊台獨侷限在《舊金山和約》,只是19世紀強權國家之間為殖民地尋求解決的思維。[16]
9.2007年11月15日,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在他回覆《新台灣新聞周刊》採訪主任陳宗逸的電子郵件中批評:「上個月,許慶雄教授告訴我說,908台灣國運動的王獻極前不久去找他談了二個鐘頭後,很同意他的論點。我想,王某人如果真醒了,908台灣國運動的名稱就要改了:他們說什麼『台灣國已經獨立五十多年了,國慶日是908』,真是莫名其妙!他們只在《舊金山和約》上咬文嚼字,卻忽視了決定台灣地位的關鍵性因素:台灣人民的意願。五十多年前,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權利時,台灣人民的意願是什麼?答案是:每年慶祝台灣光復節時,家家戶戶張燈結彩喜洋洋,高呼:『中華民國萬歲!蔣總統萬歲!』當時有幾個人懂得台灣『要獨立』或甚至『已經獨立』?」[17]

關於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編輯]

主條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第11條 【戰爭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聯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聯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聯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聯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如果基於國際法,隨著和約的締結,軍事佔領時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後,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便失效,所以在舊金山和約中加進了日本不能隨意地給予赦免、減刑、假釋與否定判決的限制條款。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編輯]


第 10 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由於朝鮮與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與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對此,中華民國政府《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會簽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台北和約》[18]。

簽字國與批准國[編輯]

出席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其他相關的和平條約[編輯]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編輯]

主條目:台北和約
自1912年至1970年代為止,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民國,中國是中華民國的簡稱(1970年代以後至今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19],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後,接著1947年—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節節勝利並逐步控制中國大陸的大部分領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國共產黨所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舊金山和會後,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日本也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20];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21][22][23][24]。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政府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天皇之領土主權並未放棄);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布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人民的吉田蔣介石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中正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25]。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26]」。

印度[編輯]

主條目:日印和平條約

印度對於舊金山和約中部分條文限制了日本主權與日本民族獨立有意見,雖然印度被邀請簽署和約;最後印度並沒有出席和會。1952年6月9日,日本與印度在東京簽訂了十一條條文的和平條約;其中第六條第一款印度放棄對日本所有的賠款要求,並於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27]。

緬甸[編輯]

主條目:日緬和平條約和日緬間賠償及經濟合作協定

緬甸原本是英國的殖民地,由於滇緬公路成為中國當時持續進行抗日戰爭的對外聯繫的運補生命線;因此緬甸飽受戰火蹂躪。緬甸革命家翁山將軍受日本的幫助建立緬甸獨立義勇軍,並於1943於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獨立。日本的戰敗後,1948年1月4日緬甸脫離英國六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建立緬甸聯邦。 由於緬甸對於日本戰後的處境深表同情;因此沒有出席和會。1954年11月5日,兩國在仰光簽訂日本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28]與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日本賠償緬甸兩億美金,分十年攤還[29] [30]。之後由於日本與印尼和菲律賓所訂定的戰爭賠償過高,緬甸再對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於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緬甸提供一億四千萬美元的無償援助,簽訂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作為變相補償方案;分十二年攤還[31]。

蘇聯[編輯]

主條目:日蘇共同宣言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排斥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投降前9天才宣戰)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北方四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32]。

印尼[編輯]

主條目:日本和印度尼西亞和平條約和日本和印度尼西亞賠償協定

印度尼西亞原本是荷蘭的殖民地,有豐富的石油資源蘊藏。1941年8月2日,美國政府宣佈對日本全面禁運石油;成為太平洋戰爭的導火線。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全力進攻印尼意圖奪取石油資源;因此印度尼西亞成為盟軍與日本交戰的重點。

印度尼西亞於1949年12月27日脫離荷蘭正式宣布獨立,印度尼西亞雖然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卻沒有批准和約。1958年1月20日雙方於雅加達簽署了日本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和平條約[33],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四條A款日本同意無償提供印度尼西亞政府相當兩億兩千三百零八萬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

韓國[編輯]

主條目: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34];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之初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和英國的暗助,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35][36][37]。

中日聯合聲明
主條目:中日聯合聲明
1971年10月25日,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替中華民國擁有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後,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並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38],其中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了對日本賠款要求;第八條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後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39]。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主條目: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按照《中日聯合聲明》第八條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雙方再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40]。其中第四條記載: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第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中載明: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因此日本與大部分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所簽訂《舊金山和約》,並不會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認。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簽訂正式法律文件,條文內容隻字未提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但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加之《中日聯合聲明》中日本政府之立場,故日本完全同意中國領土之主張。1978年8月16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該和約;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也分別批准該和約;10月23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兩國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上簽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從此生效[41]。

參考資料與外部連結[編輯]

1.^ 日本政府決定4月28日舉辦「主權恢復日」紀念活動. 共同社. 2013-03-12.
2.^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with two declar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September 8, 1951.(英文)
3.^ 日本高官以《舊金山和約》為依據,稱竹島為日本領土. 共同網. 2010-04-14.
4.^ 張茂森. 日本政府未承認台灣屬中國. 自由電子報. 2010-05-20.
5.^ 「我が國は、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昭和二十七年條約第五號)第二條に従い、台灣に対する全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しており、台灣の領土的な位置付けに関して獨自の認定を行う立場にない」日本首相野田佳彥答覆參議員山谷えり子,日本參議院,2012-3-9
6.^ 台灣地位未定;齋藤發言掀波。. 台灣民視. 2009-05-05.
7.^ 范正祥; 張茂森. 日代表︰台灣地位未定,外交部召見抗議。. 自由電子報. 2009-05-02.
8.^ 張志雄; 陳保羅. 公視晚間新聞(駐台代表齋藤正樹請辭,待日方決議。). 公視新聞. 2009-12-01.
9.^ 共同社11月1日電. 日本民眾集會抗議俄總統視察北方領土. 共同網. 2010-11-01.
10.^ 中評電訊. 梅德韋傑夫登島掌握底牌 日陷外交危機.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10-11-02.
11.^ 共同社11月3日電. 日駐俄大使臨時回國向首相和外相匯報情況. 共同網. 2010-11-03.
12.^ 新華社專電. 日本駐俄羅斯大使返回莫斯科. 新華網. 2010-11-08.
13.^ 尖閣諸島に関するQ&A,日本外務省網站
14.^ 台灣返還に関する質問主意書,日本參議院網站
15.^ 許慶雄,《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前衛出版社2001年初版,ISBN 9578013205,第4章第11節〈沒有建國意志如何建國〉。
16.^ 郭敏政. 新獨派正綠社反扁. 台灣蘋果日報. 2003-08-11.
17.^ 傅雲欽. 叫醒傳統獨派. 建國廣場. 2007-11-15.
18.^ 關於美國宣布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生效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來部長. 1952-05-07.
19.^ China's Declaration of War Against Japan, Germany and Italy. December 9, 1941.(英文)
20.^ 吉田茂致杜勒斯的信
21.^ 中日和約影像紀錄
22.^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23.^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
24.^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議定書
25.^ 揭秘:中國放棄日本戰爭賠款的來龍去脈(第5頁)。. 中國評論新聞網. 2008-08-11.
26.^ 放棄對日索賠周恩來:肚量不能比蔣介石小。. 《人民文摘》 (2004年第三期). 2009-08-21.
27.^ 日印平和條約
28.^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和平條約
29.^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
30.^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賠償經濟合作協定交換公文
31.^ 日本國與緬甸聯邦經濟合作協定交換 1963.03.29
32.^ 日本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共同宣言
33.^ 日本印尼和平條約
34.^ 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35.^ 周恩來. 周恩來外長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 新華資料 根據《周恩來外交文選》刊印. 北京: 新華網 新華社. 1951年08月15日.
36.^ 周恩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長周恩來關於美國及其僕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民日報 (北京). 1951年9月19日.
37.^ 編輯:李國華. 舊金山和約簽字(1951年9月8日). 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重要事件掃描. 北京: 解放軍報社. 2005年5月9日.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39.^ 大平外務大臣在北京舉行記者招待會的詳細記錄
40.^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41.^ 田興春.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署. 人民網. 2007-04-03.

參見[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
抗日戰爭
臺海現狀
台灣政治
台灣問題
一中一台
一邊一國
台北和約
美國治理琉球時期
北方四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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