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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臺灣關係法
作者: 甚麼是"法輪大法"? 日期: 2014.02.03  天氣:  心情:

阿昌評語:台灣每年的國防預算給美國當做:保護費

《臺灣關係法》中列明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政府根據此法案可以向台灣出售軍火,圖中為美國對臺灣當局出售的F-16戰鬥機





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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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TRA;中國大陸譯作「與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繼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交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台關係。臺灣關係法中提到,美國政府在一些方面繼續給予臺灣統治當局(英文:Taiwan Authorities,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同等的待遇。

概要[編輯]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雙方關係無法以「國際條約」規範之,因此以美國國內法規範。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1979年眾參兩院以不到兩天的時間,分別在3月28日及29日表決通過。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法律,並追朔自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土地上所有人民間(The People on Taiwan)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關係法並未延續《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宗旨(「臺灣」一詞僅包括臺灣、臺灣本土及澎湖列島,金門、烏坵、馬祖、東引、東沙以及南沙群島),「臺灣」一詞僅僅代表臺灣本島、澎湖列島等其餘環繞臺灣本島之小島,並未包含金門與馬祖;臺灣關係法亦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只是一個規範美國政府對台灣政策的法律。

爭議[編輯]

美國政府宣稱,美國政府官方對於台灣問題的立場是基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臺灣關係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始終認為該法干涉中國內政,而反對該法,並堅持遊説美國參議院、美國眾議院修改或廢除該法。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則十分不滿意該法對於台美雙方之關係規範不夠明確,因而曾一度推動美國國會訂立更為明確的《台灣安全加強法》以取代《臺灣關係法》,但此案最後無疾而終。

主要功能[編輯]

《臺灣關係法》: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臺灣關係法》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一、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維持美台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法律中明確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1];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同法案並未課與美軍在臺海危機出兵護台之義務,亦未明確表示該危機如由台灣方面挑起,美方應如何具體處理。

二、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台間經貿關係。將中華民國比照其他主權國家辦理。

三、授權成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AIT)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外交
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台海現狀
台灣問題
台美關係
雙橡園
丘宏達
台灣安全加強法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美國在台協會
中美關係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台灣外交史
由冀

參考文獻[編輯]

1.^ 論國人對國防與戰爭應有的認知

外部連結[編輯]

美國在台協會 《臺灣關係法》的中文版本
由冀「《臺灣關係法》和中美台互動30年」

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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