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雙方關係無法以「國際條約」規範之,因此以美國國內法規範。其目的在於取代遭廢除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1979年眾參兩院以不到兩天的時間,分別在3月28日及29日表決通過。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法律,並追朔自1979年1月1日生效。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土地上所有人民間(The People on Taiwan)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另一方面,根據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