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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賽德克·巴萊..03太陽與彩虹
作者: ◆SUN◆ 日期: 2011.09.02  天氣:  心情:
..註:以下文件為複製於網路......

此事件基本上原住民與日本人均有不當情事,惟霧社為原住民之固有生活空間,日本人為外來者。
事件發生後,台灣總督石塚英藏、總務長官人見次郎遭日本內閣撤換,
台中州知事水越幸一、台中州警務部長石井保亦去職以示負責。之後,繼任的總督太田政弘,
於短期間內雖提出善待原住民的政策試圖平息風波;但新任總務長官的高橋守雄仍因處理不當,發生二次霧社事件而去職。


原住民部份原住民不當情事列舉如下:
1. 毀損公物:襲擊霧社警察分室、學校、郵政局、日本人宿舍等。切斷通往外地的電話線。

2. 搶奪財物:獲得槍枝180挺和彈藥23,037發。

3. 殺人及傷人:共殺死日本人134人,誤殺漢人2位,並殺傷215人。

4. 殘殺無辜婦女及兒童:被殺害或殺傷之日本人大多是無辜的婦女及兒童,而非壓迫者的軍警人員。
應就有犯罪事實者予以起訴、公平審判。



殖民政府部份日本殖民政府不當情事頗多,整理如下:

1.提升治安事件為戰爭。出動軍隊、大砲、毒氣彈、戰機處理治安事件,且事後無任何應有之法律審判程序。

2.日本殖民政府利用泰雅族群間因為爭奪獵場等產生的敵對,以夷制夷,鼓勵泰雅部落出草,
定出獎金以獎勵親日部落去殺害起事的部落:殺掉頭目可得二百元;殺壯丁得一百元;殺婦女得三十元。

3.武裝鎮壓後,日人更以注射毒針的方式讓受傷的族人中毒身亡。

4.並以集中管理方式,將霧社事件倖存的298名生還者,「集體遷村」,移居到北港溪與眉原溪交會處之川中島
(今南投縣仁愛鄉清流部落),最終導致霧社部落傳統成長文明的斷裂。

5.日軍採取對平民與起義民間無差別的屠殺、攻擊不設防村落

6.使用化武毒氣等手段進行鎮壓,已經嚴重違反1899年海牙公約、1907年第二次海牙公約等規範作戰手段、
維護人道的國際法、國際戰爭法(The Laws of War)相關條文規定,因而引發國際,甚至日本國會的強烈譴責。
有證據顯示日軍違反人道使用毒氣彈,有力證據為11月3日台灣軍司令官寄給陸軍大臣的「有關兵器送附之文件」
中有「有鑒於叛徒的躲藏區域為有斷崖的森林地帯,希望能使用腐蝕性投下弾及山砲弾並請儘快交付」的記錄。

7.依據學者戴寶村〈莫那魯道與台灣原住民的反抗運動〉一文的調查,莫那魯道他們退到馬赫坡後面的洞穴之後,
日本人炸不到那個洞穴,但是他們實在沒有辦法反抗,最後全部自殺。
泰雅族人都以上吊的方式自殺,從當時日本人所拍下來的照片可以看到,一棵樹吊了很多人,以至於樹枝都彎曲下垂。
有的婦女為了讓男子沒有後顧之憂而勇敢作戰,自己便先自殺,十分悲壯。
莫那魯道後來看到大勢已去,就在山上洞穴自殺。由於他的屍體沒有完全腐化,有一半變成木乃伊,
1934年才被尋獲,送到台北帝國大學當作人類學標本,後來才被送回霧社安葬。

8.霧社事件發生後,台灣總督和台灣軍司令商量是否派軍隊鎮壓,經過行政程序,最後決定派兵鎮壓,
並於來往文書中明定,毒氣、瓦斯等化學物質以代號表示。致日後研究學者試圖以官方文件否定使用毒氣之事實。

9.殘殺第一次霧社事件之倖存者,即第二次霧社事件。形同種族滅絕之極不人道行為。

10.於第一次霧社事件,前此區原住民時常因為爭奪獵地而彼此征戰。
就在霧社事件之前,莫那魯道曾經攻打過周遭的社。
日軍並利用馬赫坡社和他社爭奪獵地的嫌隙,脅迫利誘霧道澤、土魯閣、萬大、馬力巴、白狗諸等社的原住民。
以提供賞金和槍枝彈藥為條件,強制或利誘諸社組成「味方蕃」襲擊隊以協助日人軍警部隊參與戰鬥。
對原住民極盡分化,使其自相殘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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