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續「感應」
在感應現象廣泛包羅之中,可以區分成兩大項目,其一即為形諸於表象之外,將之形容為「顯感」;其二即為蘊藏於法理準則之內,將之形容為「冥感」。
但在顯感之下又可細分為顯應與冥應;而冥感之下相同亦可如此區分。
因而在廣泛感應現象之中,可以將之歸類如下四種現象;亦即顯感顯應、顯感冥應、冥感冥應、冥感顯應。
此四大類感應現象之中,大可以包含輪迴果報之現象,小可以至佛菩薩之驗徵;但在形成感應現象俱皆有其脈絡可循,在此一一闡述例舉之。
所謂形諸於表象之「顯應」,如:佛菩薩之加被感應,如賜予療疾等感應,即是「顯感顯應」以眾生之禱叩,誠心以感格佛菩薩之慈悲願力而賜予應往,故可謂之召感之;乃可下此定義,即是眾生造作諸般業因(包含善與不善因所形成之現象)。
所謂「顯感冥應」乃在印證於彼此願力(此願力包括佛菩薩與眾生之間、佛菩薩與行者之間、行者與眾生之間、眾生與眾生之間);亦即在眾生願力發出之際,在法眾或在靈界或在閻浮提地中印證此一願力而受召感,在冥冥中形成之現象。
所謂蘊藏於法理準則之內之冥感現象,即乃在諸法現象之內有其一定準則;比如佛門行者之戒律,佛規禮節等,譬喻道家所謂之天條冥律一般是為準則。
所謂「冥感冥應」,乃如行者之受空行加持,受諸佛菩薩護法,即是屬於冥感冥應。
故此冥感之定義即乃在此準則下所產生之現象。
所謂「冥感顯應」,譬如:行者修行淨土法門,受佛菩薩攝納接引之現象,可歸諸於冥感顯應之現象。
唯感應之現象,乃有召感而有作應,因而其現象之產生必須相對。
不論廣泛之述及佛陀說法遍及無數世界之顯感冥應自然形成之感應現象;以迄眾生因造作諸般業因而形成果報輪迴之冥感顯應等,悉皆由動力而促成。
因此。感應現象之轉換,相對於此一動力乃是關鍵。
(摘錄:拱衡寶庫之超越自然的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