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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一七章綠建築基準(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2.15  天氣:  心情:
第 一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 298 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
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
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
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
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
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
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
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
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
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
上之新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C 類)、衛生醫療類(F-1 類)
、危險物品類(I 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
此限。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 299 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
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最小綠化面積:為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
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三、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
相對比值。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
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
五、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
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
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七、平均熱傳透率: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
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
八、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
得量。
九、平均立面開窗率: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十、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
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
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
例。
十二、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
、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前項第二款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
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與戶外裝卸貨空間、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
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第 300 條 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
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
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
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
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但不超過九
公尺。
三、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其面積得
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

第 301 條 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
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第 二 節 建築基地綠化
第 302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
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二
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
├──────────┼───────────────────┤
│學校用地 │五百 │
├──────────┼───────────────────┤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
├──────────┼───────────────────┤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四百 │
└──────────┴───────────────────┘

第 303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
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 304 條 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三 節 建築基地保水
第 305 條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
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第 306 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
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 307 條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四 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第 308 條 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
│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
├─────┼────────────────────────┤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 │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
├─────┼────────────────────────┤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
├─────┼────────────────────────┤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
│ │臺東縣 │
└─────┴────────────────────────┘

第 308-1 條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瓦/(平方
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屋頂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
積 HWa 大於一.○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應低於下
表之基準值 HWsc 。但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不在此限。
┌───────────┬──────────────────┐
│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
├───────────┼──────────────────┤
│HWa<30m2 │HWsc=0.35 │
├───────────┼──────────────────┤
│HWa≧30m2且HWa<230m2 │HWsc=0.35-0.001x(HWa-30.0) │
├───────────┼──────────────────┤
│HWa≧230m2      │HWsc=0.15 │
├───────────┴──────────────────┤
│計算單位 HWa:m2;HWsc:無單位 │
└──────────────────────────────┘
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
二五。

第 309 條 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餐飲類及醫院類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
之舒適性,其外殼耗能量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
│ 類別 │ 氣候分區 │ 外殼耗能基準 │
│ │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
│辦公廳類: │北部氣候區 │八十 │
│G類第一組 ├──────┼──────────────┤
│G類第二組 │中部氣候區 │九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一十五 │
├──────┼──────┼──────────────┤
│百貨商場類:│北部氣候區 │二百四十 │
│B類第二組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七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三百十五 │
├──────┼──────┼──────────────┤
│旅館類: │北部氣候區 │一百 │
│B類第三組 ├──────┼──────────────┤
│B類第四組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二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五 │
├──────┼──────┼──────────────┤
│醫院類: │北部氣候區 │一百四十 │
│F類第一組 ├──────┼──────────────┤
│ │中部氣候區 │一百五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九十 │
└──────┴──────┴──────────────┘

第 310 條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五瓦/(
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
值:
┌──────┬──────┬──────────────┐
│住宿類: │ 氣候分區 │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值 │
│H類第一組 ├──────┼──────────────┤
│H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三 │
│ ├──────┼──────────────┤
│ │中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八 │
└──────┴──────┴──────────────┘

第 311 條 學校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
│學校類建築物: │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單位:千瓦│
│D類第三組 │ │.小時∕(平方公尺.年) │
│D類第四組 ├─────┼──────────────┤
│D類第五組 │北部氣候區│一百六十 │
│F類第二組 ├─────┼──────────────┤
│F類第三組 │中部氣候區│二百 │
│ ├─────┼──────────────┤
│ │南部氣候區│二百三十 │
└─────────┴─────┴──────────────┘

第 312 條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
計算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者,其窗面平均日射取
得量得不受限制。
┌─────────┬────┬───────────────┐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
│A類第一組 │ │ 基準值計算公式 │
│A類第二組 ├────┼───────────────┤
│B類第一組 │北部 │基準值=146.2X2-414.9X+276.2│
│C類第一組 ├────┼───────────────┤
│C類第二組 │中部 │基準值=273.3X2-616.9X+375.4│
│D類第一組 ├────┼───────────────┤
│D類第二組 │南部 │基準值=348.4X2-748.4X+436.0│
│E類 ├────┴───────────────┤
│ │X:平均立面開窗率(無單位) │
│ │基準值單位:千瓦/(平方公尺.度) │
└─────────┴────────────────────┘

第 313 條 (刪除)

第 314 條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
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
除辦公廳類、百貨商場類、旅館類及醫院類建築物應依各用途空間所占外
周區空調樓地板面積加權平均計算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第 315 條 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五 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 316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
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
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
十。

第 317 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
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
觸之用水。

第 318 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
定:
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
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
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
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
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
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
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四、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應於明顯處標示雨
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用途或其他說
明標示,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

第 319 條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計算及系統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
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

第 六 節 綠建築構造與綠建築
第 320 條 (刪除)

第 321 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
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 322 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
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
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
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 (TPT) 與三丁基錫 (TBT) 。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
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
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
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第 323 條 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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