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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章 老人住宅(分享)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建築構造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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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一七章綠建築基準(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2.15  天氣:  心情:
第 一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一 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 298 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指促進植栽綠化品質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
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及
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
其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五章第四節規定之學校、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及
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新建建築物。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指以建築物外殼設計達成節約能源目的之方法,其
適用範圍為學校類、大型空間類、住宿類建築物,及同一幢或連棟建
築物之新建或增建部分之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
板面積合計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其他各類建築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房、作業廠房、非營業用倉庫。
(二)地面層以上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
以下之農舍。
(三)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農業或研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
殊之建築物。
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
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
上之新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C 類)、衛生醫療類(F-1 類)
、危險物品類(I 類)等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
此限。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第 299 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指基地綠化栽植之各類植物二氧化碳固定量
與其栽植面積乘積之總和。
二、最小綠化面積:為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
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三、基地保水指標:指建築後之土地保水量與建築前自然土地之保水量之
相對比值。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建築物室內臨接窗、牆、屋面及開口等外周區
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顯熱熱負荷。
五、外周區: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
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
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七、平均熱傳透率:指當室內外溫差在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
面積在單位時間內之平均傳透熱量。
八、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指除屋頂外之建築物所有開窗面之平均日射取
得量。
九、平均立面開窗率:指除屋頂以外所有建築外殼之平均透光開口比率。
十、雨水貯留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
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
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
例。
十二、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
、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前項第二款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學校用地之戶外教育運動設施、
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與戶外裝卸貨空間、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
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

第 300 條 適用本章之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
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
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
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
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但不超過九
公尺。
三、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其面積得
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

第 301 條 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增加
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第 二 節 建築基地綠化
第 302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除應符合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綠化相關
規定外,其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二
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
│使用分區或用地 │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公斤/平方公尺)│
├──────────┼───────────────────┤
│學校用地 │五百 │
├──────────┼───────────────────┤
│商業區、工業區 │三百 │
├──────────┼───────────────────┤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四百 │
└──────────┴───────────────────┘

第 303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
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 304 條 建築基地綠化之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三 節 建築基地保水
第 305 條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
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第 306 條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
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 307 條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四 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第 308 條 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
│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
├─────┼────────────────────────┤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 │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
├─────┼────────────────────────┤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
├─────┼────────────────────────┤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
│ │臺東縣 │
└─────┴────────────────────────┘

第 308-1 條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一.○瓦/(平方
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屋頂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
積 HWa 大於一.○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HWs 應低於下
表之基準值 HWsc 。但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不在此限。
┌───────────┬──────────────────┐
│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
├───────────┼──────────────────┤
│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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