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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欠人教訓
作者: ❤️❤️ 日期: 2010.08.09  天氣:  心情:
今天去朋友家找他
結果車停在一樓人家的門口
一樓的死胖子居然用強力膠黏a4紙寫"請勿停車"貼在我的車壂
說這是他家的門口不能停車(但那是公有地)
當下想說算了
但是想想越來越不對勁
我就打電話叫我朋友下來
接著我就報警了
本來那死胖子還一付死不認錯的樣子
看到警察才肯跟我道歉還幫我把車弄乾淨
本來想給他一個教訓叫他賠我坐墊不然要告他
但是警察和我朋友都叫我小事化無
要不是我趕著上班
我一定跟他去警察局做筆錄
看他以後還敢不敢亂弄壞別人的車
心情真的很差ㄟ...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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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8-10 20:53
這樣的行為構成損毀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下次在這樣告死他吧
 
時間:2010-08-10 02:45
他, 43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10 02:00
他, 43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20:48
他, 40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11:54
他, 45歲,屏東縣,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05:50
他, 45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04:41
他, 47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03:04
他, 40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01:50
他, 40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8-09 01:43
他, 40歲,高雄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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