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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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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訴訟法訴之追加
作者:
小芬
日期: 2012.12.07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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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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