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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4/19的日記
作者: 林小呆lavida,安娜 日期: 2010.04.19  天氣:  心情:
辛紹祺在新莊市執業並開設補習班,目前還就讀法律研究所,但判決結果讓他成了銀行拒絕往來戶,他已經提請再審,還說「這對我是一種侮辱,絕不能留下污點!」擁2博士4碩士學位 判決書指出,辛某與友人對開支票,辦理掛失止付,並在「遺失票據申報書」上載明「支票遺失」,友人存在銀行的支票因此遭退票,票據交換所函請警方查辦是否有人涉及侵占遺失物,才發現辛某涉嫌誣告。:( 當時是要辦支票「喪失」非「遺失」,但銀行堅持要他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他說,只是單純要求止付,壓根沒打算告任何人,被迫填寫的申報書,上頭卻有「要求警方協助偵辦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罪」,後來到警局撤銷遭拒,被以誣告罪送辦,認為根本是「陷民眾於不義」。@-) 指撤銷遭拒陷民不義:o)承審法官認為,辛某明知道支票在哪,本來就不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發現跳票應循民事途徑維護權益,卻執意辦理掛失,恐讓不特定人涉犯侵占遺失物,加上他有法律背景,更應知道流程。辛某不服提上訴,要求傳喚警方、法官、檢察官,還打算控告檢察官濫權追訴,二審反而刑度加重,因屬微罪仍獲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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