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處理了兩件比較重要的事,也把事情的處理經過寫下來在日記裡! 事一:某一家RCW醫院拒收我母親入院的事後續處理 前些天中區健保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告知醫院對拒收我母親的回函了,大致瞭解了內容,當然還是以程序的說明來解釋沒有拒收,我昨天一早就到中區健保局談了兩個小時多,先與承辦的小姐談,釐清事情的真相,依當時的情形一一對醫院的回覆做說明和釐清,不過承辦小姐能力不夠,聽不清事情的重點,其科長先過來,我請其把政風也找來,政風及科長兩個男生聽清楚我的訴求和內容,我請健保局先把醫院上傳的健保資料調出,再核對醫院說的兩張病床預定的資料,清查清楚即可。 如確定有拒收事實,健保局的科長說那是台中市衛生局的事,台中市衛生局醫政課課長說那是健保局的事,兩邊都說對方的事。沒關係!資料查清楚之後再說,法律和責任的歸屬之後再說。 公務人員不喜歡得罪醫院,兩邊都不是他們的事,那當然就是衛生署署長的事,法律處罰不了,沒關係,主管機關衛生署可以未來在法律面做檢討修正,我也不是真的要醫院去面對法律,但未來在病人轉床時,遇到醫院醫師挑病人的情況能減輕,讓病人家屬能比較有尊嚴輕鬆一點,或是整個RCW試辦計畫可以再檢討修正到比較好的地步。 事二:轉入新的醫院對我母親用藥的處理在機制上的釐清 前天發現我母親感冒用了蠻重的藥,當天晚上因醫師已下班,請護士將『我母親過去沒使用該安眠藥的習慣,請能檢討該藥能停吃』,因護士不寫在護士交接單上,只願口頭轉告,這是不對的;另我母親原本清醒的,吃了一天三次的安眠藥數天,人都在昏睡,到今天還是昏睡,一天清醒不到3小時,對於我母親臨床的反應,護士沒反應給醫師知道,是否安眠藥藥量過重,是否要減量,因護士都沒在注意臨床的反應,自然醫師在巡房,沒告知此一訊息,醫師就不會對藥物做檢討,醫師看到人昏睡自然是安眠藥作用,但醫師不知一天都在長時間昏睡,那此藥(1)用或不要用或是(2)劑量要不要調整減量,都必須看臨床病人對藥物的反應而檢討的。 不過醫院的護士並沒做這個觀察和瞭解,這在我照顧我母親的三年多,遇過很多次了,每一家醫院都會,因為健保制度的評鑑重點在書面,所以護士都是在寫書面資料,而對(1)病人的臨床的注意和瞭解,以及(2)藥物對病人的影響,現在都越來越輕忽了,而這疏忽其實也都會造成了病人的損傷。 我離開中區健保局後到醫院,本來要找護理部主任來談這件事,因是護士的處理不當,找她的最高主管來談。後來還是先找護理長,護理長剛好不在,看到副護理長在,就找她來處理這兩個事情。 蠻有趣的,副護理長跟我說,一早三個護士就跟她報告了,我一聽三個人竟然一口同聲說我要她寫在我母親病歷裡面,所以不寫,要推卸責任,那推的也太離譜了,我怎可能要他們做違法的事,因為這三個護士都是有點資深的態度也不和善,不知道我也很清楚醫療的東西,竟然污衊我,那當然請副護理長查清楚,可以的話護理站都裝有錄影設備,調出來一看便知。 這些護士真是糟糕,自己不對了,還要指控是別人的不對,只是請她在交接單註明,好讓明天醫師可以做處理,結果形成對立,事情有錄影,調出來就知道誰說謊了,我請副護理長調出查清楚,當然這後續的處理,是不會再告訴我結果的,除非我去追,但這不是我的目的,釐清改善就好 這家醫院評鑑績優,這家屬反應病人過去病始的用藥習慣請護士書面記錄在護士交接單上,這是應該的;另外病人用藥的臨床反應,護士有責任來瞭解和注意,不能疏忽,這對病人的安危也很重要。這兩項護士的教育訓練不足是需要改善的。我母親不能講不能動,就常常深受其害!這個靶關都變成家屬要做,那是不對的!這不是家屬和看護的責任,因為他們都不具備醫療知識,不像我,所以醫院和醫師護士都必須對此檢討的! 另外用藥用那麼重,我希望先把安眠藥拿掉,當天要我簽名,我拒絕此用藥,我不喜歡醫病關係弄到這樣,本來單純的事,反而會讓醫師覺得我在挑戰其專業,我只是希望我注意的事,醫師也能留意到,避免我母親的不良影響。 所以跟副護理長談完,一位住院醫師聽完,有過來跟我說明,我也瞭解他要說的,我把我前一篇的日記列印交給他和副護理長看,我說感冒是那天住院醫師告訴我的,那是我母親的預防用藥,其實他們看完應該會比較瞭解我的思維和顧慮,當然對他們也造成了不小的衝擊,這一定會的! 今天中午路上遇到我母親的主治醫師,我跟他打招呼問好,他有回點頭,但心情沒那麼好可以看的出來! 這就跟健保局一樣,遇到真的醫院拒收病人,很嚴重的事,能躲就躲,真躲都躲不了,也是能推盡量推,大家都不要做壞人! 其實我只是希望藉我的處理,能改善這個情況,減輕病人家屬的不便和常被拒收的困擾! 這兩件事處理起來都不算是容易的事,但把我的看法和見解表達釐清之後,對事情的發展應該都有幫助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