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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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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的神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5.02.09  天氣:  心情:
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律審

第三審~最高法院為法律審
基本上為書面審理 不會舉行言詞辯論!!!
(不會見到審理的法官 無法當庭指出案件的爭點和證據證明力 以及法律的爭執點等等)'
所以 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存在很大風險!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否仔細看卷宗裡面的證據 是否了解案情和事實狀況
(甚至只由法官助理看卷宗 ?天知道?)[:E] [:u] [:-x] [:-|]God knows!!!
所以對於第二審全部敗訴 提起第三審上訴的上訴人 要翻盤的機會 恐怕~機率更小了
上訴人能掌握和翻盤的機率更小了 判錯的機率 恐怕更高!!!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台灣的法官 縱使枉法裁判(或是過失判錯) 被追究行政責任的狀況幾乎很少 更遑論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多數老百姓 不會到監察院檢舉他們 更遑論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E] [:u] [:-x] [:-|])
--枉法裁判罪!!!
所以 法官獨斷 為所欲為 無法無天 自以為是神的~其實 還不算少!!![:E] [:u] [:-x] [:-|](囂張的地院 高院法官 也一樣)
ps.
寒流來 注意保暖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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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2-09 22:06
他, 55歲,新竹市,出版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2-09 22:06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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