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做喪權辱國的司法%%-
跨國爭子女的司法事件在世界上屢見不鮮,通常按照慣例,總是以優先順序來決定誰有權,在美國,女方有領養權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九十,在報上看到這起台美官司,男方能贏的機會幾乎是沒有-始亂終棄,沒盡一天的父職,在美國法庭能贏的唯一原因是女方不在場,或是美國的持續其傳統-愛國裁判.男方根本就沒有立場來爭這個女兒,台灣的法院應該秉公處理.
美國從來沒有尊重台灣的法律,台灣要如何承認美國的司法?國際一向都是互相承認,要不就是各管各的,這個官司,情理法,女方都是站的住腳,台灣不但應該把領養權判給女方,還應該要男方拿一大筆錢來1.負責生育時的費用2.從生下來到今天的養育費用3.協助養育這個女孩,直到唸完大學,基於人道考慮,男方可以在有監督下探訪..-以上所說,全是依據美國的判例.
緊急處分+假處分應該是唯一的快速管道來解決這個案子,只是我不懂的是,女孩怎麼會在父親的手上呢?台灣怎麼能接受美國的判決書呢?在美國婚姻,家庭訴訟是州法,隔州都不見得會被承認,隔國就更不可能了,是警察嗎?還是法院作出這樣喪權辱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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