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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很瞎,所以我很偉大!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12.07  天氣:  心情:


日前有一個盲人,為了導盲犬出入社區大廳的問題與當地的管委會發生爭執,盲人一狀告上法院。在板橋地方法院開庭的時候,法官說:「狗拴外面不能進來。」經過律師爭取法官才允許帶導盲犬進法庭,但表示:「如果牠亂叫的話,我就把牠轟出去。」之後,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和解。這個盲人回家後就在部落格上寫文罵法官,還向蘋果爛報投訴,說法官「比有執照的流氓還惡劣」。

這件事導致該法官被院長口頭告誡,盲人則被法官的老婆控告誹謗罪。後續如何,還有得瞧。


這是一個畸型的社會,尤其它的「弱勢族群」發育得特別畸形。有些族群被欺負到不敢吭氣,社會大眾完全不把他們當一回事,處境再艱苦也視而不見。例如外勞、外傭、外籍新娘、同性戀。另一些卻偉大到碰不得、說不得,對他們講話不夠禮貌都成大罪過了。例如瞎子、智障。

一個人瞎了就變得比較偉大?我想不透為甚麼。說瞎子需要更多保護與照顧,這我理解。在本案中,不讓導盲犬進法庭是不保護瞎子嗎?或者只是不夠尊敬瞎子?

諸君可能一輩子都沒進過法庭,沒關係,我來給各位說說法庭的樣子。

各位可以把「法院」想像成一間國民小學,裡面有一間一間教室,那些教室就是「法庭」。法庭大小都有,但大的也大不到哪兒去,就像小學生在教室裡上課一樣,總不能大到要用麥克風說話吧?事實上,本案用的法庭算小間的。

法官坐在教室講台的位置,像老師上課似的高高在上。小朋友,不,當事人分兩邊排排坐,原告和他的律師坐右邊(法官的左手邊),被告和他的律師坐左邊。大家都坐定之後,開始審案。

不用喊堂威,法官宣布第幾號案件開始審理,就開始了。原告先說話,被告後說話;雙方說夠了,還有不明白之處,法官問話;通通問清楚了,就可以判了。

另一些情況不這樣,不立刻審案子,必須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審。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換句話說,本案的情形,就是依法非調解不可的情形。請注意,不是法官「逼」本案瞎子一定要和解,而是本案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調解了,沒調成,再進行訴訟。本案就是沒進行訴訟的例子,調解調解就成了。所以說,不懂的請不要裝懂,尤其是記者。

讓我們回到法庭。

以本案來說,法庭門口距離原告席大約五步。落座之後一直到開庭結束,都不會有起來奔跑、翻滾、熱舞、搏擊等行動的需要,除非瞎子在沒瞎之前看了很多好萊塢法庭戲,想要學美國律師那樣走來走去,對著陪審團發出豪語,或者趴在證人席的欄杆上問話。問題是,板橋地院的法庭很小,證人席離原告只有兩公尺左右,一耳光就能飛到對方臉上,而且沒有陪審團制。

更重要的是,瞎子不是有律師嗎?要怎麼玩也是律師的事啊!

即使瞎子在審案的過程中想喝水、要傳遞文件、要提出證物、要揮拳毆打對造,也有律師代勞。本案向法官爭取導盲犬進入法庭的,不就是律師嗎?所以這律師還算管用。

雖然報導中沒說清楚,但我想那個律師該不會也是瞎子吧?瞎子的代言人也是瞎子?一人牽一隻狗進法庭?應該不至於。

好,就算律師也是瞎子,又沒有「夜魔俠」裡班艾佛列克的身手,法庭裡也有很多「打雜」的人物可供差遣。比方書記官、通譯、錄事,這些人坐在法官前面一點點,平常就負責傳遞東西和扶老太太過馬路之類的雜事。

比方法官對被告說:「這借條上是不是你的簽名?你自己看看!」法官就將借條交給「錄事」,「錄事」再拿到被告面前讓他瞧瞧是不是自己簽的。當事人一動也不動像尊佛似的,就能開完庭。

試問,有何必要讓狗進法庭?除了放狗咬人之外,就是為了突顯大家對瞎子的尊敬,不是嗎?

我完全不覺得瞎子有甚麼值得尊敬的地方。瞎子需要保護,是的,只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給予一切必要協助就夠了。進場離場沒幾步路又有人攙扶,審理中根本沒有行動的需要,為何堅持把導盲犬帶進法庭內?就算帶進法庭,導盲犬能幫忙傳遞文件嗎?能幫忙確認證物的真偽嗎?「主人主人,這不是你的簽名!別認帳!」最好有這麼強。

不但沒必要,實際上審案過程中也不可能讓你走來走去,就算你眼睛比安海瑟威還大也得乖乖坐好。這叫法庭秩序指揮權,是法官專屬的權力,目的在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有些人誤以為我國民事訴訟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大錯特錯!「刑事訴訟」才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從來都是法院「職權進行主義」。

法官的秩序指揮權最大的展現就是「藐視法庭罪」,聽過這條罪吧?就算你是瞎子無法藐「視」,也是有可能構成這條犯罪的。

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第89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第90條第1項:「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第91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第95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法官本來就可以基於法庭秩序指揮權,禁止動物進入法庭;既然同意導盲犬進入,再特別警告他狗不能亂叫,有甚麼不對?只能說語氣不夠尊敬吧!

法官應該說:「Journey大大,拜託您,可不可以給個面子,能不叫的話可不可以別叫?一定要叫的話可不可以小聲一點?拜託啦!萬一您真的受不了了,非要歡聲雷動不可,那麼小的只能懷抱萬分歉意,再用十二萬分的敬意恭送您到門口走廊稍坐一會兒了。不敬之處萬望海涵,恕罪則個!」

不需要這樣嗎?如果真的不需要,那就是「吵就轟出去」一句話了,哪有這麼多廢話好說。

媒體說:「昨陪同邱文昇到監院的台灣導盲犬協會秘書長陳長青說,《身權法》要求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不得設限,違者可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言下之意,本案法官似乎沒有權力禁止導盲犬進入法庭。讓我們看看法律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所謂「必要之協助」,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中的「必要」,應該不包括「使用導盲犬」吧?之前說過,開庭中在法庭內根本沒有移動或跳舞的必要。那麼,第60條第1項該怎麼解釋呢?

兩個問題。第一,「法庭內」算不算「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其他公共設施」?

我認為不算。從立法目的來看,身權法第60條第1項所指的「公共場所」應該指一般大眾基於生活上之需要得自由出入、使用的場所。法庭實施訴訟程序,原則上是「公開審理」沒錯,但「公開審理」與「公共場所」畢竟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資訊透明」,後者著重「行動自由」。

換句話說,法庭公開審理是為了讓審理程序供公眾檢驗,以增進審判的公正性,不是為了讓公眾在「訴訟中」也能隨時利用法庭這項「設施」。你只要深思進行訴訟中的法庭,與營運中的捷運站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就明白了。

再說,訴訟當事人(原、被告,非旁聽觀眾)參與訴訟程序,能與一般不特定公眾利用公共設施相比嗎?來打官司的人,能像進餐廳吃飯那樣,愛甚麼時候來就甚麼時候來,想走就走,那個原、被告席是誰想坐就能進來坐坐嗎?你要是旁聽的把法院當成電影院說自己「牽狗到此一遊」,還有點說得過去。

第二,就算法庭跟捷運站一樣,屬於「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其他公共設施」,就代表法官的秩序指揮權必須退讓嗎?法官的指揮權不能牴觸身權法第60條第1項嗎?

我認為身權法第60條第1項屬於「原則性」的規定,不能說有了這一條瞎子就能到處通行無阻。各種場合有其特別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而身權法第84條第1項就是第60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

換句話說,原則上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但是在第84條的情形,也就是訴訟程序實施過程中,則必須依法庭秩序之相關規定給予必要協助,而非一律適用身權法第60條。

其實呢,對於訴訟程序實施時的「法庭秩序」,真正應該優先適用的是「法院組織法」第88條至第91條之規定,而非身權法。本案法官在當事人完全沒有使用導盲犬的必要時,不准導盲犬進入法庭,完全是法官裁量權合理合法的行使範圍,完全無損當事人權益。只是在行使職權時不夠客氣,不夠尊敬罷了。

當然,法官審判時也要尊重當事人,口氣最好不要太壞。這是基本的禮貌問題,為何遇到瞎子事情就特別了?本案為何不描述成「一個說話沒禮貌的法官」呢?為何要強調當事人的眼睛瞎不瞎呢?是不是瞎子比較偉大?比我們這些只是偶爾脫窗的人更值得尊敬?我們這些一天到晚被法官兇的職業法律人,就不是人?就該吞下去?我改天也把眼珠挖了牽狗去開庭算了,這樣就罵不得了。

我個人認為,本案的瞎子不是不值得「特別尊敬」,是根本不值得尊重!這人怎麼看都是那種會鬧的,稍微逆了鱗就會張牙舞爪遍地找人輸贏。我不是說爭取權利是不對的,但你像一般人一樣爭取權利,像一般人一樣請律師當打手,甚至比一般人還懂得如何操弄媒體,然後再要求大家不要像一般人對待你,要像個瞎子似的得到同情。有甚麼好同情的呢?很多人連律師也請不起不是嗎?

錢也要權益也要尊敬也要,還要人同情,不卑鄙嗎?

這人帶著律師出庭,在法庭據理力爭,法官也准他帶狗進場,誰對不起他了?最後他自己願意跟對方和解,和解收錢後立刻上網咬人。甚麼貨色嘛!一副可憐兮兮的死樣子,好像被人拿刀架著脖子逼和解。如果他那天忘了帶律師,也許我會幾分相信他被逼和解,拜託,有律師在場耶!大可以拒絕和解告到底,敗訴再繼續上訴啊!有必要和解嗎?

甚麼是「和解」(或者說調解成立)?就是基於兩造的意願,自願的同意用一個方案來解決這次爭端。簡單講,就是你不爽不要簽字,沒人可以逼你同意;既然簽了字就不要靠杯!又要簽字拿錢,拿了錢又要上網靠杯,找蘋果爛報壞人名譽,這種人最他媽的沒品。不但瞎,而且沒品!

這種貨色有甚麼值得尊重的?我要是法官不但把狗轟出去,連人都他媽的轟出去,甚麼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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