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這一題就看3樓的回應吧! 我已經夠簡短了.... 另外,如果失眠的時候, 多看這種題目, 或許對入眠很有幫助唷!
好吧!看在小米酒的份上就跟你說, 上面多數的決定認刑法第185-4條之立法目的,再加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因此,發生事故之後,參與整個交通事件之當事人,對於他人負有救護義務,所以多數說認為不能走掉! 不過,我覺得「X」!對他人義務之產生,必須要具有先行行為(白話就是因為的的行為讓他人受傷),別人來撞我,那干我啥事!
是字太小嗎? 好! 我下次會弄大一點的!
嗯,這只有二種說法, 我還有很多這種的耶! 想不想看看其他的, 我還有其他問題,有甲、乙、丙、丁以上說法的唷! 睡前看最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