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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要來解決?
作者: Prinz 日期: 2011.12.09  天氣:  心情:


朋友轉貼了一篇施寄青的文章(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2975667&d=244),提到「性產業合法化」的問題,我也說兩句。

我贊成性產業合法化,但不是很贊同施氏的觀點。基本上,當我們講到甚麼「合法化」的時候,談的重點不應該是這件事的內在價值甚至道德價值,而是基於社會安全,有沒有必要禁止這件事。

例如「吃炸醬麵」這件事,有甚麼內在價值?有甚麼高明之處?不吃炸醬麵還有幾百種麵可以吃啊!我完全找不到人類文明「非炸醬麵不可」的理由。

但吃炸醬麵是合法的。我們讓它「合法」之前,有沒有檢討過它的文化意義?有沒有試圖在文化上甚至道德上給炸醬麵一個定位?肯定了它之後,終於承認吃炸醬麵是合法的?我們對於吃炸醬麵不這樣,對於嫖妓卻這樣,分別在哪?

唯一的分別是,很多人習慣將「道德」問題放進「法律」的瓶子裡。一件不道德的事,很不願意承認它是合法的。道德 = 合法;不道德 = 非法。這個等式必須努力維繫住,否則很多人的內心會扭曲、糾結。會恨!

愚民們往往有偏見,覺得法律、政治是常識,不需要學有專精;就算有人學有專精,也跟不專精的人差不了多少;不專精的人自認自己的見識不會差到哪兒去。

他們對醫學不會這樣。你問問大家,對於肝硬化的最佳治療手段是甚麼?很少外行人會表示意見,問誰誰都說:「這我哪懂,去問醫生唄!」但一講到馬英九與蔡英文誰當總統對台灣未來四年的總體發展比較好,很少人會沒意見。事實上,預測一國的未來走向並不比治療肝硬化更簡單。

我想說的是,很多人不懂法律,不瞭解法律的目的與作用,一廂情願地希望法律能捍衛他的道德感情,支撐他心目中的正義。但我必須很遺憾地告訴諸君,法律的作用不在這兒,就像阿斯匹靈的作用也不在這兒。至於法律的作用與阿斯匹靈的作用,限於時間有限,改天再與諸君紹介。

回到那個公式:「道德 = 合法;不道德 = 非法」。由於大多數人,包括前面提到的施氏一文,心中都存在這個公式,難以割捨,因此當他要主張甚麼「合法」化的時候,很難避免去論證它合於「道德」。換句話說,因為某事是道德的,所以必須讓它合法;因為某事有必要合法,所以必須有理由說它是道德的。

要如何在合法化之前,先將一件事「道德化」呢?施氏一文給的理由是「食色性也」。這一點我覺得有必要商榷。

凡是順隨本性的事就應該被容許嗎?美國有很多殺人魔,將殺人視為賞心樂事,毫無悲憫之心。殺人魔能不能說:「我只是順應我的人性,有甚麼不對?」你想吃飯、想上床,可以;他想殺人就不可以?不都是隨心所「欲」嗎?

不只是殺人,人性中本來就存在許許多多劣根性,誰也不會否認這一點。如果說人天生有性慾,所以滿足性慾沒甚麼不對;那麼人也有貪欲,為了滿足貪欲去偷別人東西呢?顯然這種論證是有問題的。

其實,要在道德領域去找理由肯定嫖妓,是很難的,因為出賣肉體滿足他人色慾以謀取金錢,必然違反道德要求。有人問,賣炸醬麵也是賣東西,賣屁股也是賣東西,為何前者不下賤,後者下賤?

問這種問題的人,其實是不深思的;一旦深思,他就明白炸醬麵與自己的屁股有何本質上的區別。當然二者在物理上看不出甚麼差別,都是原子分子構成的;但在文化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意義,這意義就是「人性尊嚴」。

文化是一種奇妙的東西,它使得人類給事物賦予各種不同的價值,或高或低。沒有人能自外於文化價值的,即使有人為了賣春,硬說自己的巨乳與炸醬麵沒甚麼不同,都可以賣錢,也只是嘴硬罷了。

我舉一個例子。有一天你走在馬路上,一個路人甲攔住你。他拿了個杯子,在杯子裡吐了一大口口水。注意,是口水喔!路人甲將杯子舉到你面前,請你喝下去。你當時恰巧非常口渴,渴得不得了。請問,你會喝嗎?

會喝的麻煩留個言,讓我跪拜一下。

正常人應該都不會喝吧?但是你卻跟愛人接吻。無論你還是妳,妳跟戀人或配偶接吻的時候,會不會喝到口水?一定會吧,妳天天親他,天天喝他的口水,日積月累,妳喝下的口水比路人甲那一杯不知道多幾百倍,但妳卻一點兒也不覺得噁心,想到你們的吻,不但不噁心反而覺得好甜蜜。

怎麼會這樣呢?兩人的唾液再怎麼分析都是一樣的物質阿!怎麼會有這樣天差地遠的分別呢?這就是「價值」,是文化賦予的,與物質無關。

還有太多例子了,你自己都能想出一千個。再怎麼說自己超然的人,除非像泰山一樣住在山上與禽獸為伍,否則必然有價值觀,而且他的價值觀必定受文化影響。

嫖妓,是出賣肉體。出賣肉體與出賣炸醬麵有何不同呢?在我們的文化裡,凡是涉及到「人」,就必須更嚴謹、更嚴肅、更莊嚴,這就是所謂「人性尊嚴」的要求。這種要求與人的「接近程度」成正比。

比方說人體器官。切下來的人肝與豬肝何異,但你把它放在菜市場肉攤賣賣看,看看會不會引起反感。我相信你自己都會覺得反感。

我再舉個例子。你有個房子、房子外有院子、房子內有房間。有個賊趁你睡覺的時候入侵,他做了以下幾件事:一、他侵入院子;二、他侵入屋子;三、他侵入房間;四、他撬開保險箱;五、他偷看你的日記;六、他偷看你跟你老公的性愛自拍片;七、他切走你一枚腎臟;八、他用高科技入侵你的大腦,侵入你的思想。

如果你覺得這八件事,可以用「嚴重程度」做個排名,那就表示你的精神還算正常,你是個「文化人」,能理解所謂的人性尊嚴。也因此,你在等捷運的時候無故被站務人員咆嘯,你會很不爽,不會認為那只是聲波與耳膜之間的物理現象罷了。

說了這些,只是希望大家了解,甚麼東西都能賣出「價錢」,但不是賣甚麼都有一樣的「價值」。如果你認為妓女賣淫、毒蟲販毒、人蛇賣孩子,與張學友賣歌藝都是一樣的水準,沒有誰不對,你可能還需要多讀點書,多學一些文化。或許你多讀些書之後,會感到「婊子」這個詞的辱罵性。

我認為,性工作的確是不道德的,嫖妓更是卑鄙無恥下流的,說職業無貴賤的人,顯然忽略掉世界上有人以殺人放火、賣嬰兒器官、專門詐騙老人年金為業。

但性工作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以「社會安全」的角度去看,顯然可以把嫖妓跟吃炸醬麵歸為一類;殺人放火、賣嬰兒器官、騙老人年金等,歸為第二類。因為前者不危害社會或危害性非常低,後者危害很大。

「合法化」與否,其實就是「要不要禁止」的問題。人民有不道德的自由,政府絕不能強迫人民道德,或禁止它覺得不道德的事。只有危害社會的事才必須禁止,合法化的討論應該集中在這一點,才有真正的意義。否則,只是濫情的訴諸道德或者「偽超然」的高唱慾望無罪,都沒有看到重點。

性工作也有它的危害性,例如性病的傳染等。但有危害性不等於必須禁止,炸雞薯條不也有危害性嗎?必須禁止的事,是那些即使窮盡配套措施也很難杜絕危害性的,例如販賣軍火。事實上,美國是可以自由買賣軍火的,因為它有配套措施可以降低危害。不是杜絕危害,只要能降低到某個程度,就不需要「禁止」。從這個意義來看,汽車機車也一樣,甚至每年死於車禍的遠高於死於槍枝,但汽車的危害控制得住,所以我們不禁止汽車。同樣的道理,性工作並沒有無法控制的危害,如果我們能忍受每年車禍致死的人數,我不相信開放性工作會讓死於性病的比死於車禍的人更多。

這應該才是性工作合法化的最重要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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