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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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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不能批判警察?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03.20  天氣:  心情:
言論自由~不能批判警察?
--警察的素質 程度和犯罪率

警察的素質 程度和犯罪率 與公共利益有關
--警察是否是犯罪率最高的公務員!當然可受公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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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3-20 23:12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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