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愛情不過如此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騙色和騙財!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吃小嫩草付代價!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5.03.31  天氣:  心情:
吃小嫩草付代價!

和未滿十四歲的女生發生性行為的男生 行為當時 若已滿十八歲的話
此時 則非告訴乃論 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就算簽訂民法的契約 你們~~~仍然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反正 你們的和解契約 也沒約定違約時要付違約金等條款!!!

就算簽了民法上的和解契約 因為 並非民事訴訟上的和解
沒有既判力和重複起訴的問題 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 法院民事庭會斟酌和解契約的內容
除非有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形 否則 該和解契約 仍然具有民法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條
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標籤:
瀏覽次數:201    人氣指數:5781    累積鼓勵:27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愛情不過如此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騙色和騙財!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4-16 00:25
她, 57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