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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車禍的求償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5.04.05 天氣:
心情:
車禍的求償
--侵權行為的時效!
除了追究刑事責任~提出過失或業務過失傷害罪等刑事告訴
別忘了民事求償~2年的短期時效!
檢察官以業務過失傷害罪 對被告向管轄法院 提起公訴?
--那麼 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等
妳先生實際支出的醫藥費 精神損害賠償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損失
以及增加生活上的需要 例如拐杖或看護費(家人照顧 也可以要求看護費)等等費用
車子若有受損 也可要求賠償(若雙方都有過失 對方可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
按照比例賠償)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u][:-|]
有關車禍賠償~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上開民法第197條第二項
例如 在別人家的透天厝牆面~~~~~擅自懸掛巨幅廣告 想獲得廣告效果
乃侵害別人房子的所有權 構成侵權行為 另外 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獲得應該歸屬於他人的利益 )
[:E][:u][:-|]
人生 面臨轉捩點~~~~~~~~~獨孤求敗 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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