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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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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羈押和聲請具保停押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04.17  天氣:  心情:
羈押和聲請具保停押
--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輕罪不得羈押!

為了發現真實 實現公平正義 回復法和平秩序
法院得裁定羈押被告~應該視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
(羈押被告 拘束其人身自由 相當於處罰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107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
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涉及共諜案???被起訴了???
有關 羈押的原因和要件 我的日記談過很多次!!!
平時 有空 妳可以看看日記!!!

檢察官起訴被告的法條---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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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4-18 00:24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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