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578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簽名 蓋章 指印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正義的化身?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羈押和聲請具保停押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04.17 天氣:
心情:
羈押和聲請具保停押
--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輕罪不得羈押!
為了發現真實 實現公平正義 回復法和平秩序
法院得裁定羈押被告~應該視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
(羈押被告 拘束其人身自由 相當於處罰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107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
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涉及共諜案???被起訴了???
有關 羈押的原因和要件 我的日記談過很多次!!!
平時 有空 妳可以看看日記!!!
檢察官起訴被告的法條---罪名呢???
標籤:
瀏覽次數:
140
人氣指數:
3140
累積鼓勵:
1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7
1
1
簽名 蓋章 指印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正義的化身?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4-18 00:24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