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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寓大廈管理法
作者:
飛沫
日期: 2013.06.10 天氣:
心情:
..政院通過 管委會不得自訂管費
.-字+字.中央社 – 2013年6月6日 下午3:52.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管委會不得自訂住戶要繳多少管理費,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會中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2條規定,管理費的分擔方式和金額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不得授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條文中說明,公寓大廈使用到一定年限後,設施、設備老舊時,需龐大費用支付管理,有時費用龐大,發生區分所有權人拒繳狀況,因此修法。
另外,修正條文第36條也表示,為強化公寓大廈相關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3個月公告1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支、保管和運用情形。
內政部擬具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院會通過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1020606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修法 明訂每三個月須公告管理費收支
.-字+字.NOWnews – 2013年6月6日 下午2:18.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為減少公寓大廈使用干擾、共用部分移交與管理費收支糾紛及共用部分二次施工等問題,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修正要點包括:一:為避免公寓大廈因不同用途混合使用、大小坪數差異過大或與獨棟透天建築物同屬一宗建築基地,導致日後相互干擾,增訂起造人得分區規劃管理組織。
二、為減低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因移交檢測內容、方式及費用的認知差距,衍生拒絕移交僵局,分別規定移交及檢測項目,檢測方式由雙方協議,檢測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三、限制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不得授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為減少公寓大廈二次施工,加重起造人該期間的管理維護責任。
五、為強化公寓大廈相關管理資訊透明化,規定至少每三個月公告一次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明定相關文件保存年限。
六、為避免規約草約內容約定不當,影響日後住戶管理,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起造人檢送之規約草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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